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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网络表达的保障与限制—以德阳安医生事件为例

发布日期:202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网络表达权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在网络发表言论的表达方式,在网络上自由表达意见和感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具有网络时代的特质,是现代民主社会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网络表达权的出现,增加了公民行使表达权的方式。国家对公民的网络表达权既有限制又有保障,公民网络表达权的利与弊,好的表达权可以反映公民的现实诉求,也是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又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表达权的制度尚不完善,无限制的网络表达权又可能会带来网络暴力,公民在释放表达权的同时有可能会发生散布网络谣言、传播不良舆论或是滥用表达权的情况。因此,规范合理健康的公民网络表达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和进步,促进政府广泛听取民意,推动民主。构建和完善保障网络表达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重要和紧迫,如何保障与限制公民的网络表达权,是一个十分现实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表达权;网络表达;舆论;保障;限制
  引言
随着经济科学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是当今社会的主要发展趋势,互联网开辟了民意表达的新渠道,网络的普及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网络表达的匿名性、舆论性等特点也引发了一系列网络上的社会问题。

网络空间的创造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互动平台,不仅促进了人际关系的发展,也促进了人类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但网络表达给人际交往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网络环境的困境,存在网络谣言等问题,危害公民生活。

网络表达权属于表达权的范畴,表达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最基本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以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知识、意见、建议等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干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生活的不断追求,人们行使表达权的途径也逐渐增多。网络的出现就成为了人们提供新的表达载体的工具,带来了划时代的变化。网络表达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理解、意见、建议等,在规定范围内被法律保护的权利。[[[]董天策.知情权与表达权对舆论监督的意义[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8):第140页]]自由是网络一般言论自由权力范围的深层发展,从根本上说,表达权与网络表达权有相似之处。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媒体自由有了新的扩张空间,但是核心理念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汪景涛,平淑丹.关于我国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的几点思考[J].中州大学学报,2017(1):第61页]]

网络快速普及的这段时间,很多使用率高的网络平台,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qq、腾讯微博、天涯社区、视频社交媒体、百度贴吧、知乎等网站或是网络平台在都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成为了公民行使网络表达权的主要阵地,网络的普及也激发了公民在网络上表达的热情,网络媒体平台的便捷、高效等特点使得公民可以随时随心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看法,而放弃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现在的网络环境更加开放、包容,公民在网络上的表达热情高涨,人们对网络表达权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网民在网络上有时会表达出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言论,或是虚假的谣言也经常充斥在网络上。公民在网络表达中面对网络管理的相关措施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这样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加大社会治理难度。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媒介,通过表达自己的观点来行使表达权的方式被广泛使用,在互联网交互时代,网络表达权必须有保障,通过消极的行为或语言,进行人身攻击的语言表现也要有规范。因此,保障与限制公民的网络表达权愈加重要,网络表达权需要保障的呼声也不断提高。[[[]张洋,陈淑玲.论网络表达权的保障与规制[J].邢台学院学报,2018(03):第120页]]

  1网络表达与网络表达权概述
  1.1网络表达概述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各领域网络市场蓬勃发展,网络内容极大丰富,渗透各项领域,网络系统日趋复杂。其中人群分布的主体为青少年、青年和中年群体,这表示我们网络表达的主体主要以青少年、青年和中年群体为主。[[[]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公民对网络表达很感兴趣。

表达权的行使方式是阶段性的,是受社会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限制的,当今时代网络发展迅速,互联网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网络表达成为了表达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形式。

合理的网络表达权社会发展,公民实施民主权利,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网络表达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过度的网络表达也曾数次引发网络暴力事件,带来不良影响。

1.1.1网络表达的定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第2页]]

我国学者甄树青教授在《论表达自由》中提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6:第30页]]虽然表达权可以说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的自由权,但这种言论自由应该是法律上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表达权就像言论自由一样,在网络环境下实现言论自由,是国家民主自由的表现,也是促进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

1.1.2网络表达特点

⑴匿名性,互联网相较于现实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行为表达上具有匿名性。这样的特点给一些侵犯性的网络言论提供了温床,同时也增大了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难度。

⑵传播范围广,具有即时性、便捷性、开放性的特点。比如南半球的某个公园里掉落了一片树叶,网友A将它拍摄下来发布到网络上,在北半球的网友B将迅速得知这一信息。在网络中,网民可以不分国家、地区、性别、年龄,通过文字、视频、照片等方式公开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因此互联网的影响力是传统媒介难以相提并论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的扩大使得公民能更好的实现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也使得侵犯他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安全的言论的破坏力大大增强。

⑶直接性,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渠道中大多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传递信息的,普通民众向政府或媒体传递信息比较困难,但公民通过网络表达的方式可以直接向媒体、社会或政府反馈信息,形成了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方式,形成了较为平等的社会沟通机制。

⑷聚合性(舆论性),在网络表达过程中,不同个体自发性的提出对事件的意见和看法,不同观点通过相互讨论,筛选出共同观点达成共识,这样的群体表达会形成一种舆论,对某个事件或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许霆案”、“邓玉娇案”中,大部分网民的观点从社会常理,人情常理出发,忽略了法律本身的价值和程序。

⑸虚假性,虚假的网络信息会影响网民的判断,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错误的判断。而网络的匿名性又使得虚假信息的发布者不必完全承担相应责任。

⑹非理性,在网络表达的个性下,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不可或缺的会带有主观性情绪,不乏有人会为强调自我观点夸大事实渲染事件以带动网民情绪,因此这样的网络表达会带有个人情感的主观思想,扰乱社会安定。并且,网络表达权的行使者对于自身言论信息的搜集、处理、利用的控制有限,一些敏感言论信息也会给网民带来不良影响。

  1.2网络表达权的概述
1.2.1网络表达权的界定

网络表达权与传统的表现媒体不同,网络表达权实际上是传统的表达权在互联网上的进一步发展,是表现权形式上的延长,它仍然属于宪法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范畴,它只是媒体使用网络产生的衍生权力,公民在法律法规的制约下,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的情况下,自由表达或公开传达思想、意见、信息等的权利。

1.2.2网络表达权的意义

⑴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表示公民网络表达权的自由是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的自由表达,这样的网络表达权才具有价值和影响。[[[]孙丽岩.网络民意表达的行政法管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第101页]]

⑵对个人而言

①公民的网络表达权有助于自由思考和自在表达,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对思想言论自由划分了三种情况:少数人意见或许是真理;少数人意见是谬误;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意见分别拥有真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10:第112页]]所以寻找真理的过程不应当片面,必须尊重个人发表意见的自由。

②现实交往中,人与人的交流有限,且有局域性,网络表达中,公民可以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这种探讨不局限于性别,年龄,国家和阶层。因此公民在网络上自由开放的表达是有利于获得真理的。

③公民的表达权有利于实现自我价值,网络表达权是公民形式表达权的途径之一,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公民在网络上的自由表达,有助于增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感,提升公民自主获得信息的欲望,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⑶对国家而言

①有助于政府听取民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的高效便捷的特点使得公民在网络上参政议政,政府在网络上开展社会公示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变得更加方便有效。一方面,公民的网络表达权能够集思广益,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另一方面,网络表达权是公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之一。[[[]李尚旗.有序网络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策略[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6(38):第139页]]政府解决问题,获得公民的信任与支持,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平稳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以及加强社会管理。

②有助于推动民主。我国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表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在网络不发达的时代,公民以表达权的形式来行使民主权利可能较为困难,但在互联网信息发达的现代,公民网络表达权的行使可以公开讨论政务,通过行使表达权监督政府行为,推动的民主的发展。

互联网的资源优势有利于网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疏导网民情绪,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3我国网络表达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之下曾出现过焚书坑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字狱等现象,而这些史实出现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统治者昏庸无道,又害怕民众对自己的议论,想要控制百姓的思想,而对社会言论进行压制,但这种控制只能使得社会矛盾加剧,和国家的动乱。所以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是没有自由表达权的。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从总体上看,我国历年宪法都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利,但没有明确提到表达权1994年国务院公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制定网络表达法律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第261页]]保障上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网络言论,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

虽然我国确立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如宪法、国家安全立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临时规定等,在刑法、民法等方面,我国对信息自由、隐私保护、名誉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立法实施。[[[]安东尼·刘易斯著.言论的边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5:第62页]]且存在着保护力度不够强,执法能力较弱,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

  2国内外对网络表达权的研究现状
  2.1国外关于网络表达权的相关规定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公民表达权予以规定的国家性法律文件。

韩国宪法规定公民用政治、语言、社交上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和政府无权干涉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

《马普托宣言》中也提到“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享有国际人权文书的其他自由至关重要。[[[]王东玉.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8):第37页]]”

英国不主张政府对网络表达高强度监管,政府对网络表达实施协助和引导作用,由网络行业协会,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三者共同规范网络环境。

德国以法律角度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并禁止对表达内容进行事前审查,限制了公权力对网络表达的监测。[[[]杜承铭.论表达自由[J].中国法学,2018(3):第20页]]但也规定了网络表达主体的义务,即表达之前提是要保护他人权利,他人名誉的义务。可以说德国法律从宪法和法律层面对网络表达权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网络表达权法律体系。[[[]王锋.表达自由及其限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5:第27页]]

  2.2国内法律关于网络表达权的相关规定及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也有着广泛的公民表达空间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但想要完善公民网络表达权的保障与限制还需要不断的摸索与进步。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与解决机制[J].法学论坛,2015(6):第72页]]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公民表达自由的保障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得到了体现,这足以显示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的重视程度。[[[]刘继荣.互联网条件下的话语表达思考[J].理论探索,2018(4):第48页]]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共同要求互联网使用者、平台所有者以及其他有义务的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空间约束自己,遵守基本道德准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互联网公共资源。[[[]郭卫华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第435页]]

公民的网络表达权问题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对网络表达的研究都少于表达权研究,网络表达权的法律研究也比较匮乏。2020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一法律,其中对网络暴力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等做了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的信息网络环境。

  3网络表达权典型案例解析——德阳安医生事件
  3.1德阳安医生事件始末
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一名医生医生与其丈夫,在当地一家酒店的游泳池游泳。两人在泳池内与两名男孩发生了一些争执。据当时监控显示,在泳池内,安医生与同泳道的一名男孩发生肢体接触,当时双方交谈了一会之后,便各自向前游。不久,安医生的丈夫乔先生从泳池边向男孩游去,将男孩的头按到水池里,并用手击打了男孩的头部,并与前来帮忙的男孩同学发生推搡。事后,据安医生同事及丈夫乔先生的复述,是该男孩先对安医生进行了侵犯。安医生的丈夫乔先生看到这种情况认为是自己的妻子受到了侮辱,才一气之下和男孩发生争执。事发后,泳池的救生员很快赶到,从中调解,不久双方冲突结束,都进入更衣室准备换衣服离开。但在安医生进入更衣室后,刚才在泳池内与安医生发生冲突的男孩母亲,带领三位亲友在游泳馆的更衣室将安医生堵住,男孩母亲及三名亲友动手殴打安医生。事后据安医生丈夫乔先生描述,安医生身体的头部、颈部、左右小臂都有抓痕和指甲印,安医生右腿的膝盖上方还有一个很清晰的牙印。双方发生争执难以解决,于是离开游泳馆,去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协调,在德阳市公安局庐山路派出所的协调下,安医生的丈夫乔先生向两名男孩道歉,两名男孩当时接受了乔先生的道歉,并再三确认两名男孩没有其他诉求后,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本以为事件就此结束,没想到第二天男孩家属分别到安医生和乔先生的工作单位,无理的要求单位开除两人。男孩家人还将泳池内的监控片段截取出来发送到社交媒体上,将乔先生在泳池内动手的片段剪辑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当时许多网友们看到这样言之凿凿的文字,和铁证如山的视频十分愤怒。在这个法治社会,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遵守道德,遵守底线,而视频当中的男子却枉顾法律,竟然在泳池当中就动手伤人,因此该事件也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当时许多微博大V和甚至官方媒体都在未核实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转载了视频并予以报道,使得一些生活中的朋友也纷纷致电或发短信给他们,这让安医生夫妇陷入了巨大的压力中,安医生甚至觉得是自己害了这个家庭。

8月25日下午,安医生对丈夫撒谎说自己要出去散散心,后却在自家车里服用了近500片安眠药,被发现后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3.2德阳安医生事件解析
当时的德阳安医生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在微博热搜第20名左右,并且事件新闻和微博评论下充斥大多数的辱骂和人身攻击,网友们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宣泄了大量的负面情绪针对安医生及其家人,并未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与自己的知情权、网络表达权置于同等地位。安医生自杀后,网络舆论的矛头迅速转向男孩及其家属一方,先前为男孩发声的网友们又开始为安医生的死鸣不平,对男孩及其家属进行人肉和怒骂,至此同一事件中的当事人都先后被卷入了这场网络舆论的巨大漩涡之中。

社会舆论是网络是由网络上的个体发声而组成的,为不平之事发声是好的,但在鸣不平的时候以最粗暴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公德心是不好的。网络让大家方便很多,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危害,网络暴力不胜枚举。网络公民在发声时应该更合理可控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不论事情的真正真相如何,都不应该用言语上的暴力去伤害别人,去推波助澜。不能因为大多数的意见和看法就觉得是正确的。有句话叫做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所以当某些我们在面对这样事件的时候,需要保持冷静,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文字“砸”向任何一个人。正义或许会迟到,却永远不会不来。

回顾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能看出这场悲剧是由多种因素结合导致的,第一,相关部门都没有第一时间发声,或是正面回应该事件,甚至到了案件的最后,也没有一个合理明确的结果。第二,安医生和家人在隐私泄露的第一时间也没有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而网络平台也没有及时限制安医生及其家人隐私的扩散。第三,多家媒体为了博眼球、写新闻,报道了未经核实的视频和内容,事后将视频删除或是潦草的道歉就没了下文。这些问题都能暴露出我国现阶段网络表达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

在本次事件中,网民依法享有表达权,他们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黄宝玲.权利与权力视域中的网络话语权[J].行政论坛,2015(6):第14页]]并且,大部分网民在微博下的留言或新闻下的评论都是符合权利范围内的行为的,其中大部分网民表达的主要目的也是想通过网络发声,伸张公平正义。但其中也有部分网民及有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谩骂与侮辱,如果将男孩家属散布的谣言是一把匕首,那么谣言的传播者和评论中的谩骂和侮辱就是匕首背后的推力,安医生最终承受不住谣言和舆论的压力拿起匕首刺向了自己,造成了最后的悲剧。

每个人的生命都十分珍贵,都有自己的亲人朋友,罪犯应该得到的是法律的严惩,而不是舆论的重压,这样消极负面的网络表达理当受到限制,但是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网络表达方面的限制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将针对现阶段我国网络权表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完善建议进行深入的分析。

  4.网络表达权存在的问题
  4.1立法内容模糊
现阶段对于网络表达权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网络表达权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同时,在法律规定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导致现阶段实践中对于网络表达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4.2规制主体不明确
在规范网络表达权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络表达的监督主体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则存在分工不明,责任模糊的问题,在一些领域甚至可能会出现职能交叉或是管理缺位的情况。[[[]王晓瑞.论网络表达自由权[J].晋中学院学报,2017(4):第64页]]因此,在实践中如出现了网络表达权相关问题,经常会出现多个部分相互推诿的情况,无法找到准确的监管部门,导致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现在的大多数案例表示大部分的网民行使网络表达权的目的是为了处理问题,因为在实际过程中,公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他们只能求助于网络,因为公民在行使网络表达权的过程中可以引发舆论,可能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解决相关问题。可舆论处理问题的结果可能是错误的,这种行为通过舆论解决相关问题最终可能会影响法律甚至可能会架空法律。对舆论起到的作用应该是监督问题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正是因为我国没有相应的网络权表监督管理机构,所以导致公民网络表达权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

  4.3公民表达界限不明确
网络表达权作为民众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范围之内,任何人都有在网络中以各种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网络表达自由也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网络表达自由不意味着随心所欲,而是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5保障公民网络表达权建议
  5.1发挥社会规范作用
社会规范的范围包括个人和集体,包括行业内部的规范,也包括在实践形成的习惯型规范,让社会各组织和网民也参与到网络监督中,进行人工筛选,完善举报制度,这些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他们对网络表达行为的规范有直接影响和显著作用。同时还要对对媒体行业进行规范,核实新闻来源,从源头限制网络舆论的伤害。

  5.2重视技术手段运用
对公民曾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良言论进行记录,对网络表达内容进行合法性进行筛选。[[[]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第111页]]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基于互联网设施的技术规制手段,这种网络规制手段具有法律规制措施所不具有的高效、隐蔽等优点,可以同法律规制共同使用规范网络表达行为。同时,还要开发针对网络表达内容的分级和过滤技术,避免事前限制过强影响网络表达的自由度,也要避免事后限制不及时导致恶劣情况发生。

  5.3强化法律法规
我国大部分法律制度来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规定模糊、简单、网络表达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和行使表达权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徐进.网络语境下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传媒论坛[J].传媒论坛,2009(6):第88页]]在保护宪法人权的精神上,虽然摆脱了网络的过度强调,但忽视了对网络表达的的自由保护。[[[]李忠.论言论自由的保护[J].法学论坛,2000(2):第107页]]立法体系中立法主体混乱,法律地位低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网络法律体系;在立法程序中,公众的参与不足;从权力救济的角度来看,网络表达权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大多数法律法规对公民网络表现权的救济措施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规定。[[[]胡丽.自媒体时代“网络话语权”的二元结构解析与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第23页]]

因此,应该以法律方式明确界定网络公民,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的表达权力边界;确定网络表达权的监督主体和职权范围,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谨防干预过重或过轻;明确网络表达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在大多数的网络表达权受侵害案件当中,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迫不得已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甚至走上绝路。

保障公民的权利,平衡网络表达权的行使和社会秩序、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由法必依,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网络立法的实效性,我们也可以加强与其他网络强国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在设立公民网络表达权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多种渠道接受民意,为网络公民,网络平台提供反映渠道,吸收公众共同参与,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各主体的合法诉求。

  5.4健全网络表达体系
继续加强网络实名,完善网络信用机制,在法治基础和政府主导下,建立多元化的网络表达体系,提升个人,媒体,网络平台的积极性,重视社会规范的重要作用。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网络表达权本质是表达权经过时代发展结合实际的产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性权利,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是每一名公民应该做的。因此网络表达的保障与限制尤为重要,如何保障限制还需要专家学者们的探索,本文只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具体还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探索进步。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许多传统的权利也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应新的社会结构,衍生出适应新时代经济基础的新权利,网络表达权是传统的是将权利和新事物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形成合理完善的公民网络表达权体系需要长期、渐进的过程,法律多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我们要继续探索,不断进步。

同时,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要加强教育的引导作用,发挥道德约束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发展,随着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公民自身的素养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网络表达权将受到更完善的保护和制约。

  参考文献
[1]董天策.知情权与表达权对舆论监督的意义[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8):140-142

[2]汪景涛,平淑丹.关于我国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的几点思考[J].中州大学学报,2017(1):61-66

[3]张洋,陈淑玲.论网络表达权的保障与规制[J].邢台学院学报,2018(03)

[4]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www.cnnic.net.cn/

[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

[6]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6:30-33

[7]孙丽岩.网络民意表达的行政法管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101-106

[8]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10:112-116

[9]李尚旗.有序网络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策略[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6(38):139-142

[10]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261-266

[11]安东尼·刘易斯著.言论的边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5:62-70

[12]王东玉.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8):37-41

[13]杜承铭.论表达自由[J].中国法学,2018(3):20-25

[14]王锋.表达自由及其限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5:27-32

[15]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与解决机制[J].法学论坛,2015(6)

[16]刘继荣.互联网条件下的话语表达思考[J].理论探索,2018(4)

[17]郭卫华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35

[18]黄宝玲.权利与权力视域中的网络话语权[J].行政论坛,2015(6):14-18

[19]王晓瑞.论网络表达自由权[J].晋中学院学报,2017(4):64-67

[20]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

[21]徐进.网络语境下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传媒论坛[J].传媒论坛,2009(6)

[22]李忠.论言论自由的保护[J].法学论坛,2000(2)

[23]胡丽.自媒体时代“网络话语权”的二元结构解析与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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