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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李某某持凶器抢劫经律师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22-08-03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4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光谷某某大学附近的一条巷子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 ,强行劫取受害人价值1299元及800元的手机两部,2014年李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2014年11月20日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不公开开放审理了此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判决。
辩护意见:
李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可以看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指引下,公安机关才抓获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虽然在公安第一次对其进行讯问时没有交待抢劫的事实,但在之后的供述中均如实交待了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受害人的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另一受害人的手机无法找到,李某某的家属已按鉴定价格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五、李某某认罪、悔罪,且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某经过几个月在看守所的关押,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学深感后悔,其认罪、悔罪,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六、其他几个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考虑的情节。
①家庭情况:李某某的父母从小就带李某某来到武汉打工,生存的压力迫使父母忙于生计,致使对李某某的管教缺失;②学历情况:李某某初中未毕业,就因家庭及自身原因辍学,学历低,事物认知能否不足,是非判断能力不足;③生存状况:没有学历、没有技能,无没生活来源,主要靠父母;④犯罪原因:与其他被告年龄相近、经历相似,经常在一起玩耍,不良习气相互影响,讲究哥们义气,想不劳而获而导致犯罪。⑤一贯表现:虽然抢劫属于暴力犯罪,但在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经历,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判处一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肖小勇律师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李某某是列为第一被告,且在抢劫过程中李某某有持刀的情节,对其量刑极为不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李某某的的家属,在法院的同意下,律师与受害人取得了联系,并说服受害人接收赔偿及出具谅解书,最终将李某某原本的第一被告变为最后一个被告,量刑最轻且适用了缓刑,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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