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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某借用资质建设工程欠款案

发布日期:2022-08-11    作者:牟金海律师

东营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7]东仲字第150号
申请人:薄XX,男, 住山东省东营市,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师,申请人薄XX与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以及本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017年6月12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3月23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薄XX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师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 2010年8月 20日,申请人借用资质与被申请人签订《胜利油田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位于河口油区陈371注气工程-土建(2)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施工,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至今尚欠申请人工程款2473250.76元,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为此,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473250.76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01938.67元(自2013年5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裁决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共计3075189.43元;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本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中石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43.6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123. 6万元,银行承兑120万元);二、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鉴定费187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如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工程款的6%向申请人支付损失。案件受理费、处理费27673元,由申请人承担5535元,被申请人承担22138元,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款项共计2476838元,由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以前支付申请人。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王XX仲裁员:王XX仲裁员:杨XX东营仲裁委员会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律师案评:借用资质非合规,结算拖欠亦理亏;仲裁依法巧裁断,最终结果皆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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