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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探讨

发布日期:2022-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信息传播和接受的途径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成熟的程度也日益提高。但是,近期频发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的暴力行为令人震惊,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数量逐年增涨,暴力情节日益严重,且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向。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校园暴力欺凌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囿于我国法律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劳教和后续矫正观察制度的缺失,致使很多未成年人矫正教育不足为日后再次犯罪埋下隐患。如此迫切的情况下,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研究与探讨极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探讨
  前言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问题一向都为人们所密切关注。在我国,尤其以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素来让社会各界焦忧。据关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有关报道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近年国内发生各类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和校园暴力屡见不鲜,然因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这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逃脱刑罚处罚,受害人也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咽,长期下去必定会引起被害者对法律信任的缺失。同时由于恶心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社会治安不稳定也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扩大刑法对犯罪的打击面和处罚力度,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
  一、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很明确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未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何种侵害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考虑未满14周岁的人依然处于幼年时期,生理心智尚不成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较低,故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任何侵害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严重犯罪行为有一定认知,是非观念趋于成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责任能力。
  3、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这个阶段的人生理心理发育完全成熟,拥有基本社会常识和对自身行为的驾驭能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上是典型的“三分法”,即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此外,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尚为未成年人阶段,是非观念和主观意识还有矫正塑造的余地,因而刑法对此类未成年人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置。通过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来看,我国将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二)当下时代审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1、从上世纪70年代年至今,伴随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革,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较刑法制订时期有显著提升。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能不再合适。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划定一直遵循了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那个时期我国的社会意识形态单一,社会矛盾比较少,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故以14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符合我国当时具体国情。近年来,伴随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以及生活条件的提高,我国儿童的生长发育加快,生理上普遍早熟。据相关数据及推算显示,如今儿童的发育比刑法制订时期至少提前了2到3年。在科技上取得的明显进步,信息时代来临互联网走进中国的千家万户更极大促进了各类信息的快速传播,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也日益增大,心理成熟进程较以前要更快。随着国家、社会以及家庭对教育愈发重视,我国初级教育展现出早起化全面化的形势,同时法制教育也在不断加深。因此,信息交通闭塞、意识不到犯罪行为等问题已不能成为为未成年人犯罪辩驳的理由。
  2、近年未成年人犯罪率连续升,犯罪手段多样化并趋于成熟化,低龄犯罪趋势显著,重新界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预防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亟待提上日程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11年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中点明,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82.4%未成年人属于共同犯罪;激情犯罪也较普遍;在导致犯罪直接原因的抽样调查中,大概60%的犯罪未成年表明是“一时冲动”;在对“犯罪主要想法”的调查中,“一时冲动”和“不知道是犯罪”分别占65.38%和46.68%,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初始年龄最低为10岁,普遍为12、13岁在层出不穷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中,许多犯罪行为人犯罪手法已相当成熟,甚至部分具有反侦察意识,其手段与心智之成熟令人咂舌。但诸多案件中犯罪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绝大多数暴力案件处于刑法规制之外,所谓劳教及矫正成效并不显著,再次犯罪情况也时有发生。在世界刑法潮流中我们可以追寻宽容但不能过于纵容,刑法保护受害舍的同时也要让侵害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简评
  (一)国外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的简述
  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划为为12岁;《加拿大刑法典》第二十条:未满七岁的人实施的行为或不行为,不受到有罪的判决。将7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瑞士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一节儿童的八十条中规定:“本法对未满七岁儿童不适用之。”即7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始;《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只要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2岁就不做起诉和处罚,但假如这种危害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重罪的,则法庭可以依据诉讼人的请求,命令将其送入受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改造教育场所直至年满15岁;没过内华达州为8岁;路易斯安那州、利罗达州和南科达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伊利诺斯及佐治亚州为13岁。
  除以上简列枚举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等诸多影响因素来界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关规定都是经过科学研究和严谨推算后得出的结果。上述各国或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普遍较低并采取了与之相辅相成举措合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此举可能使其代表的法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路途上走得更为久远。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我国来说,以上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相关规定,虽然不能简单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直接照搬一蹴而就,但不能否认的是它们可以为我国解决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起到审视作用,并为应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经验与借鉴启示作用。
  (二)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下实施犯罪的人的创新举措
  依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之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往往以含有保护、矫正、挽救性质的非刑罚处罚代替。例如:从2002年起,法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10周岁以上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民事性质的“教育处分”,具体包括收没财产、禁止会见特定人员或进出特定场所、强制接受教育培训课程等。再有,1999年起,荷兰警察具有拘捕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适用教育矫正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另外苏格兰、威尔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也都在探寻主要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机制,及时识别致使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各种因素并提供解决方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持续恶化。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于2004年开始实施“青少年融入和支持专门小组计划”,可以有效地识别和帮助8周岁以上的问题未成年人,对于10周岁以下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儿童宵禁令,或由青少年犯罪工作组负责监管。
  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应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时,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较为科学合理的认定和并制订出处理此类未成年人的配套制度和举措辅之以合理有效的非刑事处罚,如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非刑事的特别禁令,强制社区服务、公益活动,配备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态进行后续观察等;另一方面从早期干预机制上出发,从犯罪行为尚轻之时及时关注和制止达到预防教育的效果,如专项预防计划、校园法制宣传、预防性的定期心理辅导等。汲取这些国家和地区具有创新理念的举措提供给我国的先行经验,必将对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调整产生启发作用。
  (三)国外经验对审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启示
  欧美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界定较低,同时也有部分国家为了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而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反思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同时应当积极汲取其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以及当下的法律制度,不能一昧照搬接受。就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频率不断上升的现状而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幅度要合理控制,与此同时完善结合国外现实做法构建与完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教育制度,未成年人犯下恶性刑事案件,当责令监护人承担应付的民事赔偿,将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按照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处以行政警告,责令监护人认真看管定期向公安机关或社区汇报情况,对监护人看管不力的国家应当取代其进行管制与矫正教育,加强工读学校等教养场所的建设和完善,对在教养未成年人注重价值观教育和及时的心理疏导。在刑法精神上,我们虽然追求有罪者必惩,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还需谨慎对待,国外优秀经验启发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还需要结合非刑罚处罚手段让犯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三、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实践意义与相关设想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以应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意义重大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立法与司法上预防及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是当务之急,虽然当前世界刑法潮流是强调轻刑罚,却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刑事处罚存在的意义,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宽容变成纵容忽视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修订刑法适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依法合情处置那些未满14周岁且已具有相当刑事责任能力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未成年人具有重大意义。
  有限度的、合理的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其重点不在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在于威慑,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来扼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明智而富有可行性的。纵观众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的共犯及受害者也多为未成年人,通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或实施行为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施以严惩,,能极大震撼周围其他未成年人使之使对刑罚产生敬畏,让心存侥幸之辈警钟高悬不敢效仿犯罪重蹈覆辙。与此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让不满14周岁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和信赖,能维护法律公正和法律的威严,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下调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的救济构想
  倡导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是表明要单纯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处罚力度和单一修正,而是要与罪错未成年人非刑事处罚措施、犯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体系配合推行和完善,确保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后还能使犯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济。对此提出有如下的建议与构想:
  1、完善保安处分措施,建立各种教养场所,对现有基础设施硬件条件不足的工读学校加以完善,培养文化及技术知识,加强思想教育,矫正罪错未成年人错误思想和不良习惯。
  2、强制收容教养要加强政府监管,对于教养完毕放归社会的罪错未成年人要做好后期观察,定期回访,做到对他们持续持久的矫正。
  3、推动政府监管的教养场所和社区及学校联合帮管罪错未成年人,共同发力能更加有效地帮助他们认识和纠正错误,使之重返社会。
  4、推行社区公益服务,统一组织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让罪错未成年人投身社区公益活动,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之认识自身价值,防止再次犯罪。
  5、建立污点消灭制度,给罪错未成年人消灭前科的机会,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其因歧视而引发心理问题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刑罚基于预防犯罪的同时也包含了教育目的,在看待未成年人犯罪上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完全,是非观念和主观意识可塑性大、易于矫正教育,对此类群体应当采取多元化、特殊化的刑事政策。合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仅仅体现出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也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如果能够积极采取这些救济举措,必然能使罪错未成年人悬崖勒马浪子回头,更使后来者免于面临重蹈覆辙的风险。总而言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理念并不冲突,合理追责未满14周岁的已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符合我国当下未成年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提高早熟的成长状态,也不会与轻刑化的国际刑法潮流相悖,同时符合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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