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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22-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当代社会一种和监狱关禁闭方式不同的和机构式的新型刑法执行手段,在全球范围内都备受重视,我国也开始尝试将这一行为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手段全面推广。我们国家在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和实情的基础上,学习和采纳吸收外国的典型案例和先进方式,形成了我们国家特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放眼今天的中国,该制度目前仍然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一些试点的建设和发展也为此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它除具有一般刑罚执行方式共有的特点外,自身还具有法律性和专业性,只有司法部成立特有的机构进行直接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矫正的最终目的。此外,社区矫正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政策要求,相比起其他刑罚,社会矫正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注重对社区造成的影响,走群众路线,用劳动和交流感化罪犯。新事物的产生总会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社区矫正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受到自然、人文等环境的制约,开始工作较晚,法律依据较少,在立法上不健全。司法部门因职责不清而导致工作效率极其低。城乡思想发展的不同步性而导致社区矫正难以在农村地区贯彻实行。开展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但目前我们国家志愿者较稀缺,对象本身不积极配合。为改善以上问题,我国必须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司法机关既分工又配合的协作机制,合理分配全力。更加明确该工作的主体,加大帮扶力度,细化缓刑、假使的适用性条件。构建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改变人民群众对该工作的错误理解,从而很好地配合国家司法部门。只有如此,才能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让社区矫正逐步成为主流的刑罚方式,达到预想的目标。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刑法;刑罚执行方式
  引论
  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人道主义刑罚论越来越深入人心,轻刑化也成为了司法实践的趋势所在。许多国家都坚持利用刑罚来改造而非单纯惩罚罪犯的观点,通过轻缓科学的刑罚方式,矫正罪犯,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我们国家在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和实情的基础上,学习和采纳吸收外国的典型案例和先进方式,形成了我们国家特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放眼今天的中国,该制度目前仍然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一些试点的建设和发展也为此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它除具有一般刑罚执行方式共有的特点外,自身还具有法律性和专业性,只有司法部成立特有的机构进行直接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矫正的最终目的。国外对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它除具有一般刑罚执行方式共有的特点外,自身还具有法律性和专业性,只有司法部成立特有的机构进行直接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矫正的最终目的。此外,社区矫正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政策要求,相比起其他刑罚,社会矫正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注重对社区造成的影响,走群众路线,用劳动和交流感化罪犯。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概述、意义、现状分析、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思考与建议的研究学习,可以较为系统的了解我国的社区矫正相关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社区矫正也称为社区矫治,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希望通过矫正的方式代替惩罚,以社区替代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在我国,谈起社区矫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认识。一是罪犯矫正观,这是一种刑事矫正的观点。认为社区通过各种矫正改造措施,对人身危害性较轻的罪犯进行再教育;二是非监禁刑执行的概念,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一种与剥夺人身自由相反的非监禁刑。
  (一)社区矫正的起源
  社区矫正的含义起源于二战后的发达资本主义英美等国,是在传统的监狱禁闭的刑罚处理方式与需求之间构成矛盾的情况下出现的。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社区矫正,此项制度也颇受司法界的青睐。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公布《社区矫正法》,开启了一个刑罚执行的新时代,其优势相当显著。对于犯罪人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能够较好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受到人民的好评,在世界各国正被广泛运用。
  虽说在1973年,美国便颁布了《社区矫正法》,但在我们国家确立的时间相对较晚。社区矫正有别于监禁矫正,是指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犯罪分子处在一定的社区领域内进行再教育。此项工作中的心理疏导是指用心理学领域内的知识构架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培养改造教育和心理沟通疏导疏通,从而使其回归社会。党和国家对此项工作相当的支持,并在2004年,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时候,首次提出建设社区矫正试点。又在2005年初,明确了由司法部来引导此项工作,并且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1部门参加,齐头并进,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发展和创新此项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凡是涉及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的,其根本目的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希望其可以通过这项工作,以一种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相比起监禁式的刑罚,这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此外,社区矫正还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我国传统的监禁式大有不同,也和安顿帮助教育劳动不同。它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会与社会产生脱节,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这种方式无疑对我们的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和专业性,目前拥有的改造罪犯或者刑施职员的单位,都不能很好的胜任次任务,只有司法部和试点社区相互配合,设立专业的、具有技术含量的机构,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执行、管制等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才能实现预期目的和理想效果。
  随着人权越来越被人所重视,近些年来,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还做到了以德治国。因为xxxx的工作路线就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而我国将罪犯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犯罪分子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相互沟通,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交流中感化罪犯。和传统的刑罚方式相比,这样人性化的刑罚方式更容易让人信服,不仅可以杜绝报复社会的变态心理的产生,还能使其与社会发展相同步,更信赖社会,融入社会,大大降低再犯罪概率。此外,这项工作还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共同进步,利于对不宜扣留或者持续监管紧闭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有特定性的实行教育化的矫正,要运用丰富的资源,教育感化罪犯,极大程度上化解矛盾,维持社区稳定。
  如今,此制度的正式实施,对于改造教育违法犯罪分子更具有优势。传统的刑罚方式,犯罪分子在牢狱中,拉帮结派,思想上和行为上很容易受到侵蚀,这和刑罚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不利于其认识到本身的毛病,还容易对社会进行打击报复。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说不仅仅是法制领域的一个创举,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吻合“给出路”“宽严相济”的精神,从根本上将不和谐的因素降至最低,减少再犯罪,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也为社会的发展添砖加瓦。
  1.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
  自古以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都是以监禁刑矫正为主,对于社区矫正,我国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尽管在监禁刑矫正中,也存在监外执行的个别情况(例如保外就医、管制刑等),但也都是由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项制度才首次被我们国家的立法所确立。这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创举,这也使我国迈出了建设社区矫正制度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进入建设的初始阶段。
  2.社区矫正试点建设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社区矫正试点是国家机关选定一些区域作为试验基地。将一部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服刑人员投放到这些实验点,对其采取一系列矫正措施,以观察其矫正的效果。尽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我国才将社区矫正编入刑法,但早在2003,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题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并率先在一些大城市建设社区矫正试点。此后,全国各地高度重视试点建设工作,例如某省为了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先后于2009年7月6日及2011年5月30日印发了《某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及《某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前,该试验点基本上覆盖全国各地,在某些试点还取得了骄人成就。由此可见,我国越来越重视该试点的建设,也越来越肯定该项工作对改造罪犯的卓越成效。
  表一:2006年2月以来,某省社区矫正工作初见成效
我国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大力扶持社区矫正试点建设项目,这也为其正式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国家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为避免其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基本上是吸收外国的成功案例,得到了启示与灵感。我国在各个试点中,都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便于更好的观察社区矫正制度带来的成效。也有利于总结符合中国实际发展需要的中国式的社矫制度。由此可见,矫正试点的建设与发展,确实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打下了现实的基础。
  3.较为重视对社区违法服刑人员的再教育改造
  有别于我国传统的监禁式刑罚,社区矫正制度的侧重点不在于对罪犯的惩罚,而更侧重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从某省出台的《社区服务教育条例(试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意见来看,该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教育、普通教育、心理疏导及出矫教育等教育的工作内容都作出了较为完善和详细的规定。此外,从《某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来看,目前我国在该领域,不仅对违法犯罪的服刑人员有具体要求,还对专职工作人员有要求,因为在此项工作中,专职工作队伍会直接接触到该类型人群,他们的业务素质、品德习惯及文化水平等均会对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专职工作队伍的素质提高也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一项环节。
  4.较为注重对社区造成的影响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注重对社区造成的影响,从而对“社区矫正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是对社区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的体现。这一工作理念,具有超出一般的优越性和现实操作性。首先,只有在充分了解情况之下,才可以得心应手的做此项工作。矫正场所的选择在此项工作中是一个重难点。其次,了解犯罪人或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也是社区矫正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条件,是在众多罪犯中,选择人身危害性较低、没有仇视社会心理的犯罪人,这样才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的正常进行。而一个人的心理,不能从犯罪行为上看,而必须从社会行为上观察,因此,对犯罪人或者被告人在社区中的一贯表现进行调查评估具是必要的。再次,了解犯罪对其所在社区的影响更有利于平复被害人的报复心理,维持社区的井然秩序。其实,社区矫正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以外,更注重心灵上的净化,从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犯罪一般都会发生在社区当中,让罪犯深入社区,切身体会良好的社区秩序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造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将罪犯和被害人放在同一个社区内,更有利于修补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平复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形式上的惩罚,并不能遏制犯罪的发生,但是心灵上的净化,却可以大大减小再犯罪的概率。从而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稳定和谐。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符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情,既能教育对象,又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避免对社会带来更大危险。也符合法治建设的必然需求,我国犯罪增多,必须从管理体制上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能为实务部门提供相应建议,引发社会和立法部门的重视。
  (一)有利于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矫正改造,不会侵犯其权利,未剥夺人身自由权,对其进行极大的帮助与关怀,防止交叉感染。我们国家的此项制度正确明晰了服刑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改变了以往监狱式监管禁闭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再社会化
  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罪犯进行再教育式的洗心革面的矫正模式。这种模式能够避免监狱管理改造的弊病,最大程度的实现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犯罪分子在这个过程之中没有脱离社会,给予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直面社会,接受法律部门等各方力量的帮助、教育,早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三)有利于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以及构建与其相符合的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管理、再教育和帮扶工作,有利于减少犯罪、缓建社会矛盾,体现以人为本,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有利于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新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各地接踵展开社区矫正的试点,这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防患和删除犯法,激励其回报社会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新事物的产生总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也相继被暴露。
  (一)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固然是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但这仅有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含糊、不明确、缺少可执行性,甚至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急需修改和完善完善。法条中经常会有一些看似做了条件限定,却很容易被罪犯钻法律空子、玩文字游戏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让司法部门无所适从。例如,我国在有关缓刑法律规定就不够明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三个限定条件,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和明确规定,这就形成了法院在判决时,很难界定是否使用缓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较少有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刑法中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也将社区矫正的区域范围加以缩小,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制度仍趋于监管禁闭,而不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立法、司法等机关对假释申请也持谨慎的态度。此外,对于监外刑罚的相关规定,包括保外就医、假释的罪犯只有监督的规定,但对罪犯的生活保障、处罚、奖励,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权力这块更是只字未提。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规定了部分机关在此项工作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却没有赋予他们管理的权利,这无疑使得此项制度难以得到突破。
  (二)社区矫正队伍人才匮乏,专业化程度较低
  社区矫正制度,近些年来才引起我国的重视,所以专业性队伍建设缓慢,故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社区矫正机制建设不完善,专业队伍组成不统一,部分地区未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着眼于当下现有的试点,司法行政人员是主要的工作人员,且大部分的人都是刚刚接触矫正,对相关的法律运行了解不够透彻,甚至很多工作人员是退休教师、街道干部和社会志愿者,面对这种情况,很令人感到担忧。虽然司法部门也曾想过培训一批专业的矫正人员,但由于该工作强度大,需要的人员众多,而社区矫又是一项专业化、政策化的工作,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该工作在人力方面大有欠缺,工作难以开展。在现实生活中基层部门工作效率不够高,结果也差强人意。此外,由于行政准备与行政区划的差异,乡镇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侵占现象十分普遍。矫正工作者的结构老龄化、思想陈旧化、法律水平缺乏的现象惨重。
  (三)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由公安部门、单位或基层的配合,在缓刑考察期限内,由公安部门监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赐予考察”,“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同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不足,任务繁重,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务人员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管理,更谈不上教育矫正。对于非保管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改正,因为它不属于公安,只有康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无法管理,导致非监禁的犯人“两不管的状态”。
  (四)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备受争议
  监禁式刑罚自古以来便是我国的主流刑罚,以至于在很多人人的心目中,“犯罪”和“坐牢”是等同的。家长也经常用“蹲监狱”来教育小孩远离犯罪。传统观念上认为只有剥夺罪犯的人生自由,才能还社会一个安心,是一种最安全的刑罚执行方式。但这治标不治本,监禁式刑罚很容易使得罪犯产生报复心理,对社会更加失望。同时,有一部分人认为,没有被监禁的惩罚,就称不上是惩罚。认为犯罪就应该失去人身自由。以至于在社区矫正的实行过程当中,大部分群众不愿意配合司法部门工作,甚至出现排斥行为,表现出过分的忧虑、恐惧,拒绝和服刑人员接触,更不愿意相信他们可以成功改造。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五)矫正对象本人存在心理障碍
  有一些罪犯自尊心强,自身不愿意返回社会的执行惩罚,宁愿选择监禁。原因在于他们不愿意让朋友和亲戚知道他们的罪犯,觉得在社区中义务劳动、集中学习是一种很羞愧的行为。此外,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有效进行,司法机关必须定期视察情况,这会打扰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相比起监禁式而言,社区矫正的确存在个人隐私被暴露的缺点,这对于矫正对象本人来说,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自身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导致社区矫正无法正常进行。
  四、对社区矫正的思考与建议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措施来完善,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实证,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应急处置制度;注重队伍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监管流程;扩大宣传范围,形成科学引导体系;完善矫正方式等方面加以研究。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应急处置制度
  在日常的社区矫正中,拥有随机应变的处置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改善组织机构,考虑所有的突发状况,注重应急机制体系建设。在处理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要牢牢坚持领导,贯彻落实相应的制度与法规,形成责任到人的工作模式。在各地方应当拥有直管部门为核心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把公、检、法、司、社等相关类别人员包含进来,形成多元化协作体系机构。二是加大相关信息收集力度,提升工作人员对信息的研究与判断能力,从而形成常态化的监测预警机制。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广泛撒网,注意对敏感信息的收集工作,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婚姻家庭、工作状况、日常生活、社会关系等进行收集,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起高精准的“四位一体”(公安、司法、社区、家庭)的监测预警体系。三是加强各相关部门的互相协调配合建设,使处理方式更为规范。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社区等组成的应急指挥司令部,加强了各部门的配合力度,使得处理突发事件更加权责统一、高效便捷。四是灵活处理社会上可利用的资源,做到物尽其用。该工作的常态化性质决定了要统筹规划高效使用相关社会资源,使得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联系更为密切,在此过程之中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灵活处置。
  (二)注重队伍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
  在进行此项工作中,应当注重队伍能力发展,完善审前调查模式。一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广大动员,积极发动群众,组织相关单位组成志愿者协会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切实提升专项工作人员构成成分。将志愿者培训工作发展成为日常工作,加强常态化训练工作,全方面提升其能力;将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工作做到实处,使其调查结果真实客观。二是提高保障建设。大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体系支持建设,明确经费来源、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将专项经费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完善审前调查模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方之间形成完善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遵守法律规定,倡导法治社会。四是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用人体制、工作制度、日常记录、出入登记、案卷整理等各项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违法违纪人员要有严明的惩罚措施。五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本单位专项工作队伍学习有关部门文件,讲话精神,交流座谈,切实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明确矫正主体,严格执行监管流程
  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矫正主体,避免对象处在“两不管”的盲区之内,确保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充足,对其能够进行良好的教育管理。同时也要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执行监管流程。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滥用公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报复,从而适得其反。一是建立新的协作机制。政府部门加大对新进员工、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前做好沟通事宜,加强联系,形成良好的合作环境,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数据库,加强高科技建设能力。在高科技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数据信息化办公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趋势,需要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互联网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实时更新,形成科学统一、规范写作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将信息化网络办公体现在监管教育服务平台上来,真正提升信息化高效率的工作机制。三是遵守法律法规,提升监管力度。在这个环节过程中,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培训教育、服务活动等工作,将矫正管理内容做到档案之中来,做到有痕迹有台账。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做好记录、加强监控管理、责任到人;加强数据录入考核机制建设、建立风险评估责任清单体系建设、加强同公、检、法、司、社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在任何过程之中都不出现错误。
  (四)改进矫正方式,收获丰富教育成果
  该项工作应当改善单一的工作模式,从而收获成效显著的教育成果。一是共性与个性发展完美结合,就是将个体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在这个团体中进行心理疏导工作,使得矫正对象心理发展健康,以个体带动集体,集体发展促进个体发展;也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诸如普法学习等集体教育。二是思想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心理健康对一个人一个集体的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心理健康问题相互影响,社区矫正应当将心理健康疏导教育工作放在常态化的首位,开展日常心理讲座、心理测试、心理疏导等活动,从而使得犯罪分子的心理问题尽快得到消除,矫正不健康变态的问题。三是理论联系实际,二者息息相关紧密结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分析法,在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来说这种管理模式至关重要。在理论知识素养提升的同时将实践互动教学穿插在其中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可以组织集体劳动、集体开展公益服务活动,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尽快走上人生正途。
  (五)消除心理障碍,形成科学引导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程,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将矫正对象的心理障碍消除,加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教育以及正确的心理疏导沟通教育,确保其消除误会,避免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动员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形成科学引导体系。争取全社会支持与理解,引导社会公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消除人民群众对罪犯调查的疑问与顾虑,让人民群众知道依法作证是我国范围内公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自主自觉向调查者全方位客观真实的反映真实状况。通过线上线下等方面的制度、经验和实际效果的各种宣传,可以大大加深人民对此项工作的认知程度,营造积极的良好氛围。
  结语
  我国将罪犯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犯罪分子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相互沟通,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交流中感化罪犯。和传统的刑罚方式相比,这样人性化的刑罚方式更容易让人信服,不仅可以杜绝报复社会的变态心理的产生,还能使其与社会发展相同步,更信赖社会,融入社会,大大降低再犯罪概率。我国必须大力扶持专项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关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协作体系,合理分配资源,明晰主体,加大帮扶力度。构建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改变人民群众对该工作的错误理解,积极配合国家司法部门。只有如此,才能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让社区矫正逐步成为主流的刑罚方式,达到预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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