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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六:在道路施工路段骑车摔伤,谁承担赔偿责任,听律师说

发布日期:2022-08-15    作者:魏兴宁律师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8日18时20分许,天下小雨,林某驾驶闽E7××号二轮电动摩托车(黄牌),行驶至某镇泉林社往古农村入县城方向施工路段时,摔倒在地受伤。随即,林某被送往县医院,住院至2021年4月25日出院,共计17天,花去医疗费26678.6元……另查明,久某公司将某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一、二期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给纳某金公司,劳务作业内容包括处理站、安装及管网施工,施工期间为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林某为经济开发区银塘办事处白石社区居民。
争议焦点:
谁对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纳某金公司在村道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事故现场是在纳某金公司的施工路段,林某有证据证明施工路面有挖掘、破碎痕迹,纳某金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路面有挖掘、破碎痕迹非施工所致,亦无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时纳某金公司对施工路面的挖掘、破碎现场,派人现场管理或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给林某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发包人久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对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应与纳某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而林某驾驶黄牌电动车未取得驾驶证,在可能预见到危险情况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驾驶黄牌电动车经过危险施工路段,致使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纳某金公司、久某公司酌情承担60%的责任,林某酌情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典型案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6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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