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构成作品
发布日期:2022-08-16 作者:朱明胜律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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