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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为要债涉嫌非法拘禁罪律师成功轻辩

发布日期:2022-08-28    作者:肖小勇律师
童某某为要债涉嫌非法拘禁罪律师成功轻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为索要债务至万达广场附近某弄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挟持至本市郊区一麻将室,采用威逼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写下1张人民币7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位于本市某区的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公司,当被害人姚某某到达该公司后,3名被告人将其扣押。后3名被告人又将2名被害人先后带至位于本市郊区的四个偏僻地方进行非法拘禁。至案发,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杨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姚某限制正常生活和活动达60余小时。

【办案结果】
本案被告人之一童某某被认定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良好,被从轻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焦点】
被告人童某某可否从轻判处刑罚?


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童某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结合童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带民警去抓捕其他两名犯罪人的事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童某某为本案的侦破和抓获其他犯罪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和被抓获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故此,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透过此案,律师认为:当事人因为种种情况犯罪之后,一定要积极自首,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争取立功表现,从而为自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当被告人有立功、自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就一定要向法庭提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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