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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研究

发布日期:2022-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于创建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介绍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并指出当前三方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从三方协商机制主体建设、各级组织机构建设及推动和运行方法上,提出建议和想法,以求阐明健全三方协商机制的思路,提出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完善立法;经济体制
  引言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也在不断的变化着。在新旧体制的变更交替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如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企业用工紧张;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等,直接威胁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成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普遍形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断健全与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来化解劳资矛盾,已成为目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一项急迫的重大问题。
  1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简述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资方(雇主和雇主组织)和劳方(劳动者和工会组织)三方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和经济而进行的所有交往与活动,是实现社会对话的一种形式。其主体是指劳动者、政府和雇主的三方代表,在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问题时,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充分发挥自身的权力与作用,进行协商对话,消除误解,协调争议,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
  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首先应坚持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平等互利、互相谦让的原则,以直接协商谈判的方式建立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此解决两者之间的所出现的矛盾。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政府的主要作用以调节和干预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发展。在我国,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在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代表雇主的利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则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劳动关系协调监察则由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劳动信访部门来承担。
  2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始于九十年代初,1990年9月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我国政府从此承诺了对三方性原则。
  后来在1996年5月,国家劳动部协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国家经贸委、全国企业家协会等组织机构,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2001年8月,在北京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组建了国家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形成了劳动关系方面,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和企业组织强化三方的协调沟通、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重要途径,在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了崭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以全国性的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同时此法律条文也是我国履行1990年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第144号公约的具体措施。
  2001年11月,在南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多方,联合召开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建立全国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全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2006年3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个五年纲要》获得审议批准,更进一步地确认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再次在全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布局中,安排三方协商机制工作。
  在2006年9月25日召开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和《关于调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的建议》获得审议通过。
  xxxx于2006年10月13日下发了国发(2006)35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获得批准,明确地提出尽快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在2008年1月1日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截2011年年底,我国已经建立部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为推进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纳入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使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步入全面崭新的发展阶段。
  3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法规,全国和地方快速推进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的速度,但是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1章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整体不安的状况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企业劳资冲突数量也逐年上升,矛盾趋于尖锐和激化,这些客观情况都使得三方协商机制处于不利的位置,加之我国该机制发展晚,时间短,更加制约了该机制发挥作用。
  由于企业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矛盾根源,是双方的价值追求不同,企业雇主追求的是最大化的利润,而企业员工则追求的是最大化的福利保障。这种根本性的追求矛盾是劳动关系纠纷冲突的根源所在。逐步复杂、深化的劳动关系问题,能够直接造成企业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在涉及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企业雇主和雇员主体及其代表,产生的矛盾。
  随着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的逐步深化,以及快速发展的非公经济,企业雇主和顾元之间的劳资冲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3.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劳动关系的“群体性”矛盾增多
  在我国经济体制里,国有企业是主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因此国企的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众多的群体矛盾,逐渐地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问题,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群体矛盾事件是由于国有企业的不规范操作而在转制过程中引起劳动关系不协调而产生的。从最近几年看此类事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信访局2010年的统计数据,2009年各类企业群体矛盾所引发的集体上访的有928批次,人数167152。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群体矛盾63起,上访职工达到26734人。此外,各级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集体争议数量以平均34%的年增长率。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也大幅度攀升。国有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下岗再就业过程中,也遗留下一些劳资争议历史问题不容忽视。大量下岗分流的国企劳动者,要求获得与破产、改制企业的员工相同的经济补偿金待遇,以求提高保障待遇。
  3.2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日趋加剧
  我国经济成分中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所存在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资矛盾纠纷,也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依据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的关于全国三十个省会城市劳动关系协调现状问卷调查统计数据结果显示如下图3.1,从显示的数据可知,存在较为紧张和矛盾激烈的城市的占比接近于30%,由此反映出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协调程度是不容乐观的。
  浅谈关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研究
  调查数据中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关系和谐比仅为5.8%,而劳动关系比较紧张的占25.3%,劳动关系矛盾激烈的为12.5%,后两项占比总和为37.8%,高于劳动关系协调状况的平均水平9.2%.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关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图3.2是2007年至2009年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图示,由此图可以看出争议案件逐年上升。
浅谈关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研究
  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程度高于整体水平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用工制度以及劳资双方的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大多数情况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受到雇主的刻意权益侵犯。
  4.原因分析
  4.1劳动协商机制缺少应有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的劳动协商机制所拥有的法律支撑文件,归纳起来有人大常委会批准1990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动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意义、职责、工作要求。
  在制定我国的《工会条例》时,全国人大针对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劳动法》和《工会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在第二次修正后的《工会条例》中的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所在地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可以会同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地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些原则性的法规条文,逐渐地无法适应日趋变化多端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建设法制要求。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并在其中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做出解释。但我国的三方机制中缺乏立法、司法机构提供的动力和支持不足,越来越成为严重制约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的问题。并且作为立法层次依然较低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其无法取得法律的强力保证,也不能得到各方对运行效力的确定性的认同。
  4.2两大主体尚不具备承接自主协商的能力
  由于三方协商机制不属于政府部门,也就不具有行xxx力,但是在其组织形式上具有代表性,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协调劳动关系中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三方协商机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工会和雇主组织是劳动关系中的两大主体代表,是否具备承接协商的能力,决定着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状况。
  但在现实中,由于现行机制缺乏主体的代表能力性,从而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协调能力。这是因为高水平的组织度和会员率决定了代表能力性,基层组织和会员能对代表组织的主张提供普遍的支持。我国目前由于在社会和产业层面的组织体系和机构、人力配置方面,各级工会组织拥有明显的相对优势,企业雇主组织明显弱小。而在具体的企业里,工会组织受到资方过强、劳方弱小的现状所困,而无法发挥实际的作用、获得合理的地位,甚至在部分企业工会的建立和运作都在企业资方的控制之下。上述现状使得我国的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雇主组织之间普遍处于失衡的状态,此种情形随着非公企业的快速发展,大有愈演愈烈的情形。
  对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认同和了解的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抽取了全国国有制企业的8个行业、12个区的402家企业,322602人进行调查,如图4.1所示。
 浅谈关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研究
  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维护员工利益的仅占23%,而认为工会维护企业利益的则占到了10%,出乎意料的是有52%的受访者认为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剩余的还有9%和5%的受访者认为,工会维护社会利益和维护双方利益。
  同时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所做的同一调查的数据结果显示,工会问题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显得更加突出和令人担忧。统计数据显示,在外资企业中,认为工会形同虚设的比例高于国企的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平均水平为53%),为59%。而在民营企业中,认为工会形同虚设的比例也高于国企的平均水平9%,达到62%。同样,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受访者认为工会维护员工利益的比例均低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分别为15%和11%,如图4.2所示。
 浅谈关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研究
  从上述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工会组织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现阶段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很弱,无法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工会面临着如何成为企业员工值得信赖的组织,增强自身代表性的难题。
  (2)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目的,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吸纳具有多元化特点的企业雇主组织,将不同类型的企业尽可能的统一到企业雇主组织中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类企业的雇主组织的组成建立复杂度,要远高于企业工会的组建。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企业组织代表是由企业联合会以及企业家协会的成员担任,他们具有影响范围大、代表性强、能够担负企业经营者利益代言人责任的特点。这些都归根于政府对企业雇主组织的扶持,使其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责功能,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并且作用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在由非公有制企业组成的社会建立发展的起步阶段,我国的企业社会组织总体而言,还是形式单一、缺乏独立和代表性的问题,使得企业社会组织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与工会组织对话的地位和能力。从而是三方协商机制中产生了缺位现象,影响了协商能力的发挥。所以说,建立多类型的企业雇主组织,加快成熟、规范的雇主阶层的发展,并使其通过自身整合形成对企业雇主组织的凝聚、约束,是我国企业的艰巨的任务。
  4.3政府过多干预导致“政府失灵”
  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发展至今,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这一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运用其具有的公共权力而产生的推动力和主导作用。更多的是政府的参与甚至是干预,缺少市场经济企业发挥自主权的成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立法、指导、服务、监督。但在实际情况中,政府部门却过多的参于到协商中,从而约束了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加之政府部门经常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发行政规章条例,直接干预劳资关系,从而导致“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的形成。由于我国现有的工会和雇主组织无法独立承担协商的能力,使得政府不得不参于协调劳动关系,然而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劳动的关系的管理,一些本应由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都由政府直接出面解决。同时,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建立并强化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机制,主动接受劳动者对雇主的投诉,积极介入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劳资矛盾。然而,随着政府直接参于劳动市场并取得巨大成就时,却也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同时相伴随的政府失灵也随之而来。一方面政府管理范围越来越广,使其承担的任务巨增,将自身变为“万能政府”,由于政府对外的管理效率不高从而给政府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因为承担的职责的不断增加,导致政府的机构越来越臃肿,财政支出不断扩大。
  5相关对策建议
  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协调劳动关系由紧张趋于缓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策略。通过实践表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推动劳动立法的产生,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鉴于我国国情,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稳定发展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5.1完善立法,实现三方协商机制法制化
  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十余年时间内,针对其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条,分别对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规定。
  1.《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第34条)此法律条款,明确了三方协商机制的定义和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第5条),此法律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供的仅是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确立原则性问题,都比较简单、缺乏全面性和针对性。
  3.《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指导意见》(2002年全国三方会议下发),此指导意见虽然对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但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中发挥的作用不足,这是因为它不具有较高层次的法律效力。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过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整,还未形成法律法规体系化,无法满足构建健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新的发展需要,无法为协商机制提供具体、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快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法律的研究制定速度,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法律层面上对协商机制的组成、机构、内容、方式、规则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已达到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5.2拓宽范围,扩大三方协商机制覆盖面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全国31个行政区域都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其中地市、区县建立该机制的分别为312个和2430个,占比分别为86.4%和79.2%。从这组统计数据可以得出,三方协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虽然已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仍不平衡,还有一部分行政区域内没有建立三方协商机制,覆盖面不足,进而影响到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范围和效力的发挥。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完善,应当首先建立起该协商制剂,这是发挥三方协商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快速有效的推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以达到相应法律的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行政区域都建立起三方协商机制,提供组织保障以便开展三方协商机制工作,还需要结合当前的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积极稳妥地发展低层行政级别,是指乡镇、街道、社区等级别的三方协商机制,扩大三方协商机制的延伸和作用范围。
  并且还需要分析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中产业、行业特点较为明显的实情,探索构建基于产业、行业的三方协商机制,协商解决产业、行业系统自身存在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特殊问题,协调产业、行业自身的劳动关系,以达到构建全方位、大范围的三方协商机制体系。
  5.3充实内容,提高三方协商机制的实效性
  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六点:
  (1)促进和健全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2)协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
  (3)协调企业改革改制中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
  (4)制定劳动者劳动待遇和劳动保障的制度以及劳动标准,并加以落实实施。主要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
  (5)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6)组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组织;
  在上述六点内容基础上,还应当加强三方协商机构工作不同层次的针对性,不同层次的三方协商机构以“实际出发,区别层次,把握重点,各有侧重”,积极高效地发挥协商机制的整体功能。层次较高的协商机构,如国家和省市级应当把工作主要集中在对劳动关系的宏观、源头、总体的调控和规范,工作重点倾向以下几点。
  (1)参与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
  (2)研究解决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3)提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意见;
  中层级别的三方协商机构处于机制衔接的重要位置,既有参与制定法规、政策的职责,又要监督促进贯彻落实、保证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还必须以所在地的劳动关系现状、共性问题为出发点,制定对应的组织实施落实措施和办法。指导、帮助企业强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建,并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预防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低层三方协商机构,主要是乡镇、街道、社区级别的协商机构,具有可以近距离接触企业劳动关系第一线的特点,主要工作应当是面对面地指导和帮助具体企业组建和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监督检查具体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参与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总而言之,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工作主旨是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以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将视线集中在劳动者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上,重点解决该群体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从而力求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方面,三方协商机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5.4准确定位,充分发挥三方各自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帅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所组成的,在三方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时,首先须明确三者的定位,保证三方充分发挥各自所具有的作用,使其自身价值能够得以体现。其中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肩负着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利益矛盾,具有组织、平衡、监督与服务的作用;工会代表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在系、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工会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活动方式,从而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法制化、民主化;企业组织代表的是雇主及雇主组织的利益,目前我国的企业家协会还处于官方机构阶段,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雇主组织,其功能主要是企业管理经验的交流、企业家联谊活动的组织,尚不具备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不能作用于企业家利益集团。因此,健全与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组织,使其代表各类企业的利益、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资格,从而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5.5健全规则,使三方协商机制有序运行
  为保证工会、政府和雇主组织都能平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使三方协商机制运行通畅,应建立相关的规则制度,服从相关程序。政府劳动保障机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或企业代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保障三方协商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前提,研究并制定三方协商工作目标和章程,明确工作规划,确定运作流程。一般情况下,各级三方协商机构需定时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三方代表都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并以书面形式将议题的详细内容告知其他两方,并由三方代表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在协商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议程及注意事项;在会议过程中应当遵守三方权利对等与共同合作的原则。在协商会议中,三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均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当一方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另外两个须认真考虑对方意见和共同利益,互相理解与妥协,从而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出现过激行为,不得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协商过程有事先未预料的事发生,可暂停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形另定时间,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应遵照执行。
  6结论
  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社会成员关系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只有妥善协调处理,才能保持整体社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在我国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劳动关系的主体方已有过去的国有企业和职工,增加到包括雇主和雇员这两大部分。在这些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利益体的矛盾、纠纷、冲突也越来越增多、尖锐,我国必须学习发达经济体的市场经济成熟机制,借鉴其成熟经验,完善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构建战略宏观意义层面上成熟的协商机制,已达到缓解劳资矛盾、加快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
  在欧美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由政府、工会和企业雇主组织共同组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介于国与国之间在政治体制、经济能力和文化氛围上的差别,协商机制三方在劳动关系协商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也不尽相同,更多地存在很大的不同,这样便造成了世界范围内不存在统一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而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模式。
  我国于2002年开始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经过近十年的摸索,目前初步建成了协商机制的基础架构,该机制也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些仅仅是表面上的作用而已,在没有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体系支持下,协商机制无法从根本上发挥作用。主要的不足之处是劳动者工会和企业雇主组织,这两大协商机制主体还没有真正的建立。而且,作为协商机制公共权利监督者和居中协调双方利益的政府,却是有失公允地主导着劳动关系协商制度的运作,处理劳动关系调整时,游走于工会和企业雇主组织代言者的角色之间,致使协商机制所产生的协商结果,无法被三方同时完全接受、也无法完全代表三方利益。更谈不上积极有效地发挥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作用的优点。所以说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协商尚未形成,有的仅是政府主导推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模式。
  我国在选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协商机制三方主体发挥作用的条件,而不是照本全收般地使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和做法。在协商主体尚未独立承担职能前,在协商过程中,政府仍占主导地位,在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上,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平衡、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采用间接管理的方式参与劳动关系之中。待劳资两个主体能独立承担协商职能时,政府应逐步退出市场,从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模式即“主体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三方协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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