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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撤诉

发布日期:2022-10-03    作者:邱戈龙律师

山东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撤诉
—记齐某辉侵犯商业秘密案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山东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齐某辉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历时两年,最终公安撤销ZY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齐某辉被解除取保候审。本案的大捷,势必对以后商业秘密犯罪审判起到颠覆性的影响。
案情经过
被告齐某辉曾是ZY公司的研发人员,2021年11月,其离职待业时运用开源资料帮助有竞争关系的XT公司的郭某信适配一个模型到一芯片上面,并请同是ZY公司的王某涛帮忙查看开源资料中的转换算法。ZY公司以齐某辉侵犯其某芯片上的移植技术的商业秘密,向公安报案,齐某辉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磅出击,环环解“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以邱戈龙、谢富裕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在本案中,商业秘密律师们一击致命,从商业秘密对构成要件出发,审查ZY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第三方某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对ZY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非公知鉴定,从鉴定结果可知,ZY公司主张的“某芯片上的移植技术”商业秘密在2021年11月5日前处于“为公众所知悉”状态,不构成商业秘密,ZY的同一性鉴定的鉴定和损失评估没有鉴定的权利基础;其次,ZY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并未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最后,ZY主张的三个秘点里面均为深度学习算法以及模型转换技术,那么对应的鉴定材料也是深度学习相关,短短2-3个月的时间,难以认为该鉴定机构能做出对此相关的算法模型和转换技术能做出深度的理解和研究,对鉴定人的资质和ZY方的鉴定结果有合理怀疑。本案指控实施与客观实施不符,涉案技术早已经是公开技术,根本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且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所谓重大损失也并不成立,完全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再者,就本案指控证据而言,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一纸申请,改变被告人命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本案的鉴定报告存在事实矛盾,ZY主张的三个密点均为公知技术进行有力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据,建议检察院重新鉴定。经检察院认可并委托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后,认定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齐某辉被解除取保候审。历经两年,在长昊律师的努力下,商业秘密案件大获全胜。

后记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我们界定和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是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识别标尺,即首先信息需要满足构成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证对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基础性地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其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一旦商业秘密丧失其秘密性,成为公知的信息,权利人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对有关信息的权利,它就从此失去了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从公知领域获得的未被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如果成商业秘密之诉,其拥有人将败诉无疑。因此,信息秘密性的有无直接决定权利的存废。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对当事人来说,申请商业秘密鉴定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包括选择鉴定机构、准备鉴定材料等。如何选择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建议当事人选择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专业律师有类似案件操作经验,熟悉相关法院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大致标准,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宜较为熟悉,不至于贻误战机。如何准备鉴定材料,关键是在准备的材料中如何准确的选取秘密点,适当的把握秘密点,不仅有利于鉴定机构快速准确的做出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走向也有着非同小可的决定意义。(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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