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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况下不予判离

发布日期:2023-05-16    作者:孙可心律师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
原告:蒋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决婚生女蒋昕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蒋昕诺年满18周岁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1108-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1#住宅楼6层5单元601号房屋;

4、请求依法分割奥迪牌小轿车;

5、请求依法分割对案外人蒋卫革的共同债务1000000元;

6、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蒋昕诺。自2019年4月起,蒋昕诺主要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父母进行抚养。2020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购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1108-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1#住宅楼6层5单元601号房屋,购房价款3282169元。其中,原、被告父母双方共同出资2000000元,原告叔父向双方出借购房款1000000元,原、被告贷款280000元,现贷款已还清。2021年5月27日,双方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购车款527220元,首付款327220元,贷款200000元,剩余贷款189001.82元贷款尚未还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确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在被告家居住时,被告父亲从不与原告讲话,被告也不在中间调解,家庭氛围压抑。

被告工作不思进取,不做家务。原告生病后被告漠不关心。被告父母经常挑唆孩子与原告父母的关系。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分居,并向被告送达《分居协议书》,此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上述协议书。原告愿意公平分配婚后共同财产。因原告经济条件比被告稳定,且婚生女虽原告父母生活多年,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是自由恋爱,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生病后被告并非漠不关心,被告父母并未破坏孩子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和原告和好挽回婚姻。双方并未就分居达成一致意见。且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开庭前两天还一起给孩子过了生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蒋昕诺。婚后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虽因家庭矛盾产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实证据,被告刘某亦表示希望挽回婚姻,故本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原告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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