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能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女),是某KTV公关经理,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田某在该KTV唱歌,提出花费两万元找处女“开苞”的要求,向某答应帮其物色处女。当日下午,向某、黄某(女)来到某中学门口,遇到放学出来的学生谭某和孟某,黄某和向某要求谭某和孟某帮忙找女学生。孟某发现其认识的被害人秦某从学校出来,说秦某就是处女,遂将其叫到跟前。几人要秦某一起玩去,然后往公交站台走,路上,黄某和向某告诉秦某叫她出去是卖淫,秦某不愿意,黄某威胁说,你现在不干也得干。当走到公交站台要上车时,秦某不上车,谭某和孟某强行将其拖上了车。随后孟某和谭某离开,向某和黄某将秦某带至某酒店608房间,期间,黄某采取殴打等手段逼迫秦某就范。随后,向某叫来田某到宾馆,黄某和向某离开。田某在宾馆对秦某实施了两次奸淫。而后田某支付两万元给向某。
案件焦点:向某和黄某是女性,其帮助田某找处女的行为,造成秦某被奸淫是否构成强奸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向某和黄某伙同他人殴打及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够成强奸罪。在黄某和向某的帮助下,田某对秦某进行了奸淫,田某是强奸的主犯,向某和黄某是强奸罪的共犯,起次要作用,构成从犯。遂判处二人强奸罪一年六个月,田某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律师解读:
本案之所以认定向某和黄某作为女性够成强奸罪的共犯,就是因为向某和黄某在案发前达成了为田某找处女买春的口头合意,又去学校找到被害人秦某,用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秦某就范,为田某对秦某进行奸淫提供了帮助,故向某和黄某是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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