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不批捕(取保成功)
发布日期:2025-07-28 作者:刘大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F某的妹妹(16岁)上学期间被“男友”骗走与家里失去联系,2024年其妹通过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称在山东某县,已经和“男友”生了两个孩子,男方家人对她长期看管不让离开。2024年12月F某与母亲驾车前往山东某县解救其妹,解救期间“男友”的父亲(被害人)、奶奶进行阻拦双方发生撕扯。F某驾车驶离小区时被害人突然加速撞向汽车左前侧叶子板,两天后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F某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没有遇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刘大鹏律师两次前往守所会见F某,对焦点问题逐一向F某核实,认真比对研判F某家属提供的车辆碰撞照片,认为本案系被害人故意碰撞造成,F某不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建议对F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最终F某再被羁押14天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F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F某亲属提供的车辆照片及视频可以看到,F某驾驶的车辆左前侧叶子板中间有凹陷,两侧无划痕,前保险杠、反光镜完好无损。这种凹陷只能是正面撞击车辆左叶子板形成,如果车辆行驶中左侧刮擦被害人,会形成刮痕伤,反光镜受损。因此从车受损情况看是被害人撞车,不是车撞人。
其次F某、F某妹妹、F某母亲均证实,在车辆驶离被害人小区时,被害人突然加速故意撞向正在行驶的汽车左前侧叶子板处,阻止车辆离开。F某母亲手机录制的视频显示,其向围观群众及民警哭诉,来山东接闺女,儿子被打,车被撞坏。因此被害人的故意撞车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F某在该案中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意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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