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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归属约定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26-05-23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秦某某与苏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4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03月共同设立TP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持股50%)。20171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书》,约定TP公司及相关茶业公司归秦某某所有,秦某某承担家庭共有债务561.1万元,苏某某取得饰品店、网店、车辆等财产。离婚后,苏某某之母苏某芬以第三人身份主张其系TP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享有100%股权,称当初设立公司及增资款项均由其提供,秦某某与苏某某仅为名义股东,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构成无权处分。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中关于TP公司股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2. 苏某芬是否为TP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TP公司系双方婚内设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TP公司归秦某某所有,苏某某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关于苏某芬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其所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及账本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对TP公司享有股权,且其提供的说明影印件载明的150万元投资指向基地初制所项目,与TP公司缺乏关联性,该款项已由生效判决另行处理。在苏某某及苏某芬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张律师紧扣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一核心,通过组织离婚协议书、此前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有力论证了双方对公司股权的分割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同时成功反驳了第三人关于实际出资人的主张,最终为秦某某争取到TP公司100%股权的全部权益。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P公司100%股权归秦某某所有,苏某某须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其名下50%股权变更至秦某某名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700元由苏某某及苏某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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