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huangxxxzxc 2012-06-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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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存包原告要怎么反驳被告方的证据?
超市存包 无故丢失
找到责任人 却无法讨回巨额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
这场纠纷如何才能化解
内容简介:广西南宁的贾运红到超市购物时将包放进存包柜中,但她取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营业员说,几分钟前他们用钥匙打开柜门,将包交给了一名男子。贾运红认为超市在此事上存在重大过错。
拿着密码条一刷,存包的柜门自动弹开,顾客就可以把自己存的包拿走了,这是每一个去超市购物的人都很熟悉的过程,可是广西南宁的贾运红和刘海燕在2005年12月19日拿密码条取包时,却碰到了件怪事儿,明明寄存的包就在18号柜里,可怎么刷密码也打不开了。贾运红和朋友都觉得很奇怪,就赶紧去问营业员。
从营业员那里贾运红了解到,就在几分钟前一名男子找到了总服务台,说自己女朋友存包的密码条丢了,想让她们用钥匙开一下,这位营业员也就答应了。营业员还说了一个细节,那名男子打开了好几个柜子,都说不是自己女朋友的包,直到最后才拿走了贾运红的。这时贾运红才知道,就是在那名男子的带领下,营业员曾先后用钥匙打开过多个存储柜,最终把自己的包给拿走了。
贾运红问营业员当时有没有向那名男子核对包里的东西,营业员说核对过了,男子说包里有工作证。但贾运红说自己根本没有工作证,更不会放在包里。贾运红是一名色彩设计师,在南宁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十几万元。这次存包时里面有块雷达表,价值3万元,再加上朋友刘海燕归还的5700块钱,自己的总损失将近39000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在报警之前,贾运红提出要看看超市的监控录象,但超市以摄像头坏了为由拒绝贾运红的要求。超市认为,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存储柜前必须安装摄像头,所以这不属于他们的管理失职,不过对于顾客丢包的事儿,他们表示要给予300元的补偿。但贾运红并没有接受。
就这样,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超市方认为,顾客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自己包中就放有雷达表和5000多元的现金,所以他们也不可能赔那么多钱。由于协商未果,2006年年初,贾运红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39177元。在庭审前,法官就此事做了进一步的调解。法院让超市赔偿3000元,但贾运红认为这个数额与自己的损失相差太远,因此依然没有接受。
在随后的庭审中,贾运红出具了证人刘海燕的书面证言,但刘海燕本人当时在外地,没有出庭作证。除此之外,在法庭上,贾运红没有拿出雷达表的购物发票以及其它物品的相关证明。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由于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致使他人盗窃得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39177元的经济损失,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的损失数额,因此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贾运红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份判决书里还提到贾运红的包是被小偷偷走了,所以应该让小偷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让贾运红和她的代理律师很不能理解。
对于这样的判决,贾运红和她的代理律师不能接受,因为两人始终觉得超市在贾运红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人工开启密码锁将贾运红的提包交给了另外一个陌生人,超市有重大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不服一审判决,2006年3月初,贾运红和她的代理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方提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在庭审中,面对证人的出庭,被告方代理律师抛出了新的观点,第一、超市存包没有收费,是无偿的,第二、顾客把包放在自助存包柜里面,密码是由她自己掌握,因此贾运红的存包行为只是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所以超市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贾运红的律师却认为,贾运红和超市之间不管是合同关系还是借用关系,超市未经过存包人的同意就擅自把柜内的东西交给了他人,这种行为本身就有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贾运红的存包行为是借用关系,超市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这次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还针对贾运红所提出的超市营业员用钥匙打开柜门,把包交给一名男子的说法要求贾运红拿出证据。在庭审中,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建议,要求贾运红出具包是被营业员交给陌生男子的证据,可贾运红当时拿不出这个证据。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原告方表示不服。
二审后,针对判决书中指出的举证不能,贾运红的代理律师又重新开始搜集证据。他听说在事发时贾运红报警后,警方曾赶到现场做过询问调查,为此他专门去公安机关查询,最终找到了两份重要的询问笔录。一份是当天的营业员杨燕的陈述笔录,一份是当班的保安秦伟旺的陈述笔录。两人都提到是营业员杨燕用钥匙打开的18号存储柜,并且把里面的包交给了一名陌生男子。
贾运红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一,有当事人的自我陈述,第二,有证人的出庭作证,再加上当天警方对营业员和当班保安的询问笔录,这些证据完全可以充分证明贾运红存包以及超市将贾运红的包交给陌生男子这一事实。因此他们已经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目前案件已经被受理。那么对于这个新出现的证据,超市方又会做出如何的解释呢?记者提出想见一见当天值班的营业员,但被超市的一位经理告知那名工作人员已经离职,现在联系不上了。
这位经理说,按照他们的规定,顾客遗失密码条后必须有四方当事人在场才能取包,一个是顾客本人,一个是超市的工作人员,一个是卖场主管以上的人员,还有一个就是安全保卫人员,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笔录属实,可能就是营业员的失职所为。那么事发前 这个规定是否得到严格的实施呢?我们不得而知,但贾运红当时确实在这里丢了包,那现在的情况又怎么样呢?就在记者采访时,碰巧见到了两名遗失密码条的顾客与一名营业员正在交涉,她们想取回自己所存的包。
营业员告诉这两名顾客,按照规定只有等到下班之后,四方见证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她们才能取回自己的包。除了管理更加规范之外,记者也发现自从丢包事件发生之后,超市已经在每一个存储柜上都贴上了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的特别提示,以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佟老师,我们现在看到一审是这样的一个结局,理由是原告的证据不足,我们怎么理解一审?
如果小贾不能够证明这个包的价值多少的话,我认为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所谓自由裁量,也就是由法院来确定一个适当的价格给予赔偿,而不是说一定会按照你所说的那个价格来赔偿。
法院还提到了小偷,说小偷应该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话应该怎么理解?
也就是说如果小偷抓住了的话那由小偷来赔,如果小偷找不着,由商场来赔偿。当然将来抓到小偷的话,由商场向小偷再去索赔,而不应该在小偷没有找着的情况下让小偷去赔。
二审又被驳回了,说小贾和超市之间并不是保管关系,是储物柜的借用关系,法院认定这个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的,这个储物柜无偿的出借给你,那在这个柜子当中如果真的丢失了东西的话,假如商场它没有过错,那么商场就免责。所以现在商场到底有没有过错,成为了案件往下推进的重要依据。
如果这个商场确实是存在着营业员把这个包给拿走并且交给陌生男子的情况,商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包是被营业员交给陌生男子或者说包是由营业员拿着钥匙打开交给陌生男子的情况,到底应该是小贾自己来证明,还是超市来证明?
一般的民事诉讼有一个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显然这个小贾作为原告主张说是一个营业员交给了那个陌生男子,她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对于小贾和她的代理律师来说,他们不服二审的判决归不服,但是要想有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必须要拿证据出来。
您觉得以目前小贾他们收集到的证据来说,抗诉的证据准备算不算充分?
我觉得这个里边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出现了,那就是公安局的笔录,也就是说商场它够不构成侵权责任这一点上来讲,这个证据是足够的。也就是说尽管这个包它是在你借给我的这个保管箱里边保管着,它虽然是在我自己占有之下,但是商场没有权利把我的包擅自的拿出来交给别人,你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所有权,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应该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应该根据自由裁量这样一个原则来进行判别,给她酌情认定一个价格赔偿。
我们现在通过记者调查可以看到,超市现在应该说加强了安全防范,一方面提示大家要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另外一方面丢了密码条必须要四方在场才能打开等等,不过在这我们一方面强调,这些商场必须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另外一方面每一个人在去商场购物的时候,贵重物品还是自己携带,以避免最后出现了麻烦之后谁都说不清,而陷入到没必要的官司和纠葛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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