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263066 2012-06-2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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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
10年前我在网吧上网 被公安局的人带走 说我偷了电脑主机 我根本就没偷他的东西 那时候还小 太单纯了 他们刑讯逼供 加上诱骗 最后我编了一套假话 最后罚了几千块钱不了了之 这件事对我的一生影响特别大 那时候我刚上高中 最后不得不辍学 请问我现在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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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公正,制造冤案、错案,我们老百姓怎么办?
法官有法不依、偏袒一方、颠倒黑白、任意取舍、视而不见,有什么制约措施?
发布者:zhaogongzheng 2009-10-0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法院出现了冤案错案怎么办
审理过程中故意制造冤案,不采纳原告证据,而采纳被告伪证,当事人被气死了,被检查机关抗诉2次了抗到高院,告了18年又被拨回1审了
发布者:陈广利 2012-01-3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冤案有新疑犯落網,是否先撤消原告才可重新開庭審新疑犯?
冤案有新疑犯落網,是否先撤消原告才可重新開庭審新疑犯?
发布者:Kiwipchai666 2012-05-2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冤案有新疑犯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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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Kiwipchai666 2012-05-2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在一起刑事错案中承担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及主要责任的责任大小的区别
在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批捕错误,起诉存在超期羁押,而受到处分的都是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其中检察长是要承担重要责任,主管副检察长承担直接责任,公诉股长和侦监股长承担主要责任。案件的直接承办人无一人受到处分。那么,重要责任、直接责任好主要责任大小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XpL9328 2012-05-3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辞退50岁无过错教师,故意制造的错案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2011年3月28 日下达(2011)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玩弄数字游戏、文字游戏,前后出现三个巧合数字“8、88”,第一个“8”把原告出生年份1962错判为1982、年轻20岁,后两个“88”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8800元。由被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错判为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变受害,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今,视为学校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学校违法《离校通知书》和《通知》生效,或者判决订立了无...
发布者:kfjxzxy 2012-06-0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辞退50岁无过错教师,制造的错案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2011年3月28 日下达(2011)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玩弄数字游戏、文字游戏,前后出现三个巧合数字“8、88”,第一个“8”把原告出生年份1962错判为1982、年轻20岁,后两个“88”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8800元。由被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错判为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变受害,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今,视为学校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学校违法《离校通知书》和《通知》生效,或者判决订立了无...
发布者:kfjxzxy 2012-06-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十二年的大冤案
徐闻县十二年的大冤案
借钱过程:
1997年3月,我(邓应谋)向专门放高利货者陈深红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属超高利),他当即扣还了5千元,我实际领取到9万5千元。至1997年12月17日利息滚到45000元,于是取销了第一次借据,第二次立借据借到他145000元(即100000元本金+45000元利息);1998年1月7日我又向他借款10000元,于是又取销第二次借据,第三次立借据借到他155000元(即145000元+10000元);由于我一直没有钱还他,至1999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利息...
发布者:eriken 2012-06-1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十二年的大冤案.
徐闻县十二年的大冤案
借钱过程:
1997年3月,我(邓应谋)向专门放高利货者陈深红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属超高利),他当即扣还了5千元,我实际领取到9万5千元。至1997年12月17日利息滚到45000元,于是取销了第一次借据,第二次立借据借到他145000元(即100000元本金+45000元利息);1998年1月7日我又向他借款10000元,于是又取销第二次借据,第三次立借据借到他155000元(即145000元+10000元);由于我一直没有钱还他,至1999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利息...
发布者:eriken 2012-06-1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百分之百的错案,法律关系都没有弄清楚。
拆除加油站钢结构棚子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伤害事故,砸伤张启生的小亭子是他们从李伟手中买走的,而且早已钱物两清。出卖物的风险自交付时期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在扒除里面的钢筋时受伤,怎么能让出卖人再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此混蛋的判决书拿来示人,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悲哀!
发布者:liuyilawyer 2012-06-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