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uyeungwaiki 2012-07-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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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爭執
我是一個香港市民, 現在與我的妻子在香港申請離婚, 案件將在2013年3月16日在香港家事法庭審理.
我們在東莞有一個房產,是用我們這兩個名字. 實際上此房產由我在2001年8月分期購買, 即使我們在2002年2月結婚.
現在我們在解決該房產上都有爭執, 尚未達成協議.
我有下面的一些問題 :
1. 香港家事法庭是否有權在香港作出決定來解決我們的問題?
2. 如果離婚案在香港完成, 這個房產問題在香港家事法庭尚未解決, 香港家事法庭是否有權給中國法院發出法庭命令 (court command), 提供信息,以供給中國法院參考解決這個問題?
3. 我的妻子是否可以共享這個房產的一半, 即使這是我結婚前買的? (當共同財產)
4. 如果離婚案在香港完成, 房產問題在香港家事法庭尚未解決 –
a. 我們是否可以自願達成協議,每人分享資產的一半? 我們是否需要在中國法院處理?或者,我們是否可以聘請律師為我們安排此物業銷售和收款的過程?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任何其他點需要關注嗎?
b. 我們有兩個孩子,大女兒15歲,小兒子7歲,我們是否可以將房產權轉移到他們? 加入我們女兒的名字在她母親的房產證,並加入我們兒子的名字在我的房產證,每個孩子的份額50%。因為他們太年輕了,我們希望保留我們的名字在我們的房產證,直到他們18歲在法律上為成年. 這可行嗎?若然,在法律上我們需要什麼手續?
用什麼方法,我們可以支付更少的稅, 如果這樣做以上的房產權轉?
什麼樣的稅款,稅務%,如果這套房子目前評估市場價值是26萬人民幣?
c. 或者我們是否能保持這個房子目前的情況,這是每個成年人保持50%的權力,即使我們在未來沒有丈夫和妻子的關係?
d. 屬權人,共有人(共用人)在房產證中有什麼區別?
5. 此外,我發現我的妻子已經隱藏了她房子出售的一些資料給香港的社會福利署, 為了騙取社會福利。如何以及在哪裡我可以得到進一步的證明(文件),指出這一點,給社會福利署?我不知道她的銀行帳戶號碼,但她的訊息在她的手機寫下如下, 在2011年8月24日:
師美隊通過交行網銀向中行尾號匯款104800元,以入帳為準附言:已匯房款(交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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