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晓晓3034609 2012-08-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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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么办
要求重新逮捕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的申诉书
申诉人:卜庆枝,女,56岁,中共党员,东明镇兴隆昭林场农民。
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男,29岁,东明镇兴隆昭林场农民。
申诉请求:要求重新逮捕犯罪嫌疑人韩召军,追究其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6日11时许,姜春贺(承包我家地的人)来我家对我说:“韩召军在刮你家的地,说这块地是他的,并说有合同”,我说不能,合同是我们的,说着我就拿出合同给姜春贺看了,我说咱俩一起到地里看看去,说完姜春贺先走了,我锁好门就去地里了,到地里我没有看见姜春贺,看见韩召军在刮我家的地我说:“不是你家的地你来刮什么?”(这地他已强行抢种四年了),我上前阻止,他不听,继续开车往前刮,我到前面继续阻拦,韩召军将车停下,骂着从车上下来揪着我的头发进行阿奇拳打脚踢,随后将我摁倒,扒我的衣服,边扒边打,用腿压住我的头和手将我衣服扒光,并将手伸进我的阴道里抠摸(反复多次),加杂着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和威胁:“小娘们啥滋味?我砢碜死你,我把你的衣服扔到东大堤和西大堤,让你见不得人,抬不起头,让你在兴隆昭无法待下去。我在这里整死你也没有人知道,我敢整死你,你信不信?”,我当时没有能力挣脱和反抗,因不堪侮辱,又害怕他整死我没有人知道,我再三向他求饶说:“你放开我,这地不要了,给你…….”犯罪嫌疑人韩召军毒打、侮辱长达好长一段时间,就在他结束犯罪行为的瞬间,我挠了他的脸,留下了痕迹。
犯罪嫌疑人韩召军将我打得遍体鳞伤,在头部、颈部、面部、乳房、胸部、阴部、臀部、大腿内外侧造成60多处伤痕,治疗5天后,经奈曼公安局法医检查明显伤痕还有30多处。
二、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的犯罪证据
1、申诉人的陈述:奈曼旗公安局立案后,我全面、详细地向办案人员陈述了受到犯罪嫌疑人韩召军非法侵害的事实,办案人员录制了笔录。
2、奈曼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因东明派出所未及时接受我的报案,直到我的亲属找到公安局后,公安局督查接手案件后,才让我做法医检查,阴道等伤痕已消失,尚有明显伤痕30多处。
3、东明医院和奈曼医院的就诊病例和诊断书:犯罪嫌疑人韩召军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伤害后果。
4、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的供述:犯罪嫌疑人韩召军被刑事拘留后,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与申诉人陈述一致。
5、七次报案记录:申诉人受到犯罪嫌疑人韩召军不法侵害后,曾七次向东明派出所报案。有电话记载和证人的报案(打印一下电话单及公安的接警记录)。
6、证人姜春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韩召军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因。
三、对犯罪嫌疑人韩召军的处理结果
1. 通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对被告作出了通劳管决字(2011)第19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韩召军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0月17日止。
2.2012年3月26日经科区法院调解将韩召军改判为监外执行,于当日释放回家。
四、我对此处理结果的态度
我对此处理的结果表示不服,要求依法重新逮捕韩召军,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我对此结果不服的事实及理由;
事实及理由如下:
1、以欺骗的方式,要求我签字放人:
(1)2012年3月25日公安局李局长、尤队到我们家说是调解放人,我说也行,把两万元钱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给一起拿上,调解也行,然后李局长给张富打电话说明我们的要求,同意不同意张富在电话中说:“不同意,那钱你们政府掏呗”。李局说;“我们政府给你们陶什么钱呀?”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李局长还说:“你要是同意调解我们就让东明法庭给你立案。”双方调解没成 。当天晚上九点多,尤队打电话告诉我,让我明天务必到科区法院劳教所开庭。让我8点必须到。
第二天我和我女儿打车去的,七点多就到了劳教所,上午九点多他们才到。到了以后,不让我女儿跟着我进去,也不许我带手机说是规定,开庭不允许带手机,我到屋里又等了一会,尤队和李局长才到,还有市公安局的一个女科长,当时李局长给我和律师介绍说这是市公安局的科长,女科长一边和我握手一边和我说话,我就把我的情况给她介绍,我说:“调解也行,我和韩召军必须面多面的把事情说清楚,我和女科长说,我脸上的伤不是打得,也是不挠的是韩召军用腿跪在我的胸部上,用脚夹着我的脖子进行犯罪,那个时候我拼命地挣扎,脸上的伤和脖子上的伤就在我挣扎时 ,用它的裤子蹭的,我正和女科长说到半道,他们就喊我签字,我说必须面对面的说清楚,他们却说,你们还是不要见面了,见了面你不是更生气吗?然后他们几个人就把女科长拥走了,然后这帮人和我的律师就让我签字,我的律师说这钱我都收了,接钱的的字我也签了你就快签得了,接下来他们每个人都喊着让我快点签字,我的律师说我的字都安签了,钱都收了,你就快签得了,我轻信了律师的话,就糊里糊涂把字签了,签完了我要求把材料给我一份,,他们却说给你们一份我们不犯法吗?我签字的那份材料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签字前李局说,你签字签字,我打电话给东明法庭明天就给你立案。
(2)在此过程中,所有的领导都和我说韩召军服刑期都快一年了就剩三个月就放出了,早一天晚一天出来都无所谓了,我原来一也是如此,后来找出决定书一看,将近还有半年多呢,他才在里面待了三个多月。
2、以我丈夫李栋和的取保候审作为交换条件(或以为丈夫的取保候审相要挟),如果我答应签字就取消他的取保候审:
我当时签字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当时他们用我丈夫的取保后审(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罪)作为条件,我答应签字就给我丈夫的取保后审取消,否则就抓人。(我丈夫取保后审原因:是因为我丈夫翻了我自家的地(被韩召军家抢种的)公安局陈局长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地的使用权归我家所有,08年11月12日告我们家,开庭后又撤诉的)骗我的丈夫(让他去送材料与证明)去公安局,到那就让签字,签完字后说是取保候审,叫我的丈夫找人担保,和他说本来要收取两万元钱的取保金,你找人担保就不用交了,我丈夫找的他的妹子与妹夫作担保后,才允许他离开公安局。2012年3月公安局找李栋和到公安局去,有我有李栋和的妹妹我们三个人去的,李茂香让我们到李作广那屋去,李祚广让李东和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接受问询,签完字后让我们到尤景和办公室,当时李局长也到尤队办公室,他们给我们土地调解说把那块土地给韩富种,给我们补召地,我们不同意因为那块土地就是我们的凭什么给我们调换我把我们场子的证明和我们的地邻给开的证明给他们看还有韩富08年的起诉状,我们的答辩状给他们看,李局长说:“这没用全是乱画的,以前的都不好使,就是从2011年算,拿着李栋和的取保候审书把韩召军换出来,要不就往检察院报,然后就抓人,我们不服又到旗政府找旗长李玉山,等了两个小时没等着,忙着赶班车就回来了。
3、旗领导多次到家来协商放人:
2012年3月3日下午,旗政府、公检法、林业局、水利局七大局的局长来到我们场子实地考察,找了我们的地邻苏永贵证实地确是我们的,回来后那些人都走了,就剩下旗长李玉山,政法委书记蔡传龙找我谈话,旗长李玉山说让我们赔偿韩富的种子化肥钱,我说:“凭什么我赔偿他种子化肥钱,也不是我让他去种的”。他们让我提补偿条件和要求,你回去考虑考虑,想清楚就找你们律师研究研究提什么条件。
2012年3月25日公安局李局长、尤队到我们家说是调解放人,我说也行,把两万元钱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给一起拿上,调解也行,然后李局长给张富打电话说明我们的要求,同意不同意张富在电话中说:“不同意,那钱你们政府掏呗”。李局说;“我们政府给你们陶什么钱呀?”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李局长还说:“你要是同意调解我们就让东明法庭给你立案。”双方调解没成 。
] 4、我签字后韩富家的态度与行为:
(1)我签字把韩召军放人后,原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但是没想到的是在韩召军出来后,其母大肆宣扬:“我儿回来了,公安局误判。干屎摸不到人身上”等污蔑我、诽谤我的话肆意践踏我的尊严,使我的精神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2)我本打算今年把那块地包出去,可是韩家扬言说那地我还种呢,包地的人也吓得不敢包了。这些无耻行径实在让我忍无可忍。
5、我不答应签字,东明法庭就不给我民事诉讼立案:
2012年,因为这起案子,韩召军劳动教养后,我要求民事赔偿,律师到公安局调资料,公安局说材料被送到市公安局律师又到市公安局,公安局又说材料在法院
第二次律师到市公安局调材料,市公安局给一份韩召军劳动教养决定书,我们那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去东明法庭立案,东明法庭说让我们到科区法院立案,这是第一次到东明法庭立案没给立,我的律师查法律条文,这就应该在当地法庭立案。我第二次去东明法庭立案,法庭厅厅长说,给你立案我们不犯错误吗?2012年3月27号,我去东明法庭立案,立案的人说:“韩召军回来了吗?”我说:“放回来了。”这才给我立案。
6、这样的一个社会毒瘤,如果不加以严惩将严重威胁到我及我家人的人身安全甚至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1)2008年11月12日韩富起诉我们抢夺其土地一案开庭,开庭后的那个周末,我女儿东明中学教书放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韩召军开车路过看见是我女儿,就直接从我女儿的腿边擦过,吓得我女儿拿腿就跑,然后韩召君军把车停下,不知为什么下了车,不一会又上了车,开着车走了,我女儿还以这回没事了继续往前走,但是没想到的是,他把车开到前面停了下来把车头调过来,吓得我女儿不敢往前走,在那傻站着不知怎么办,我见我女儿迟迟未归就去接,韩召军见过我来开着车从好日老家西边的道跑了。我见到我女儿时她正吓得打哆嗦,说腿软的走不了路了。当时我很气愤就去找了我们场的场长刘玉军,场长说:“再有下次就打110报警。”
(2)在09年的六月份,我家种的豇豆被韩富给翻了,我去东明派出所报案,我说是土地的事,派出所的人说,你自己家的地还看不住,我当时回应了他一句说:“你们家的地也不好搬炕头上看着的吧”。就在这时派出所姓孙的过来问什么案,他们说是土地的案子有,姓孙的又问哪的?他们说是兴隆召林场的。姓孙的又说:“不接”。难道派出所办案还有接不接的道理,办个案子还要分是哪的案子,谁家的案子吗?
韩富家不仅种了我家的地吓唬我的女儿,还想着杀人。09年的七月份的一个下午我在我场的文冠果地内放养,就看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想我飞快的驶来,走进一看是韩召军并且手里还拿着菜刀,他把车停下就挥舞着菜刀向我砍来,并且威胁我说:“我韩召军这几年净干这行了谁见了我都怕”。就这样我们两个就厮打在一起了,由于韩召军力气并不是很大,我才把菜刀夺了过来,他见打不过我怕吃亏就迅速的骑上摩托车跑了。
韩召军没有得逞怀恨在心,晚上8点多我圈了羊准备吃饭,但是突然没电了,我以为是停电了,叫我女儿出去看看是不是都停电了,但是我女儿说就咱家没电,我本以为是保险丝的问题但是一看也不是,很是纳闷,突然想起下午韩召军拿刀砍我一事,便和家人说韩召军下午拿刀上山砍我了,是不是没得逞把咱家电给停了(我们是公共电表箱,并且平时电工为了方便也不锁的)我拿手电一看可不是吗他把我们那家的楔子给拔了,我给电工打电话叫他来修,他说他在花家堡 要很晚才回来,今天晚上修不了了,我又害怕晚上会出什么事所以我就给场长打了电话,当时值班的是王连胜场长。
(3)韩召军也曾多次殴打其邻居在公安局调查过程中也有记载。
这样的一个无耻下流的胚子,犯了罪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反倒受到保护,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放纵就等于纵容,谁能保证以后他不会犯更大的错误,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更大的危害呢。
综上所述,我要求重新逮捕韩召军,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严惩这样的犯罪分子,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是对犯罪分子的强烈震慑,否则就如列宁说:“当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则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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