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2011年4月28号汇达和飞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合同过程中协商过更进一步的股权转让、股权合作、家纺项目合作、车间返租等事项。 2011年9月20号竣工验收期间,飞逸根据协议要求,组织施工方江苏宏大建设集团公司(下称:宏大)和汇达签订了《关于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车间质保协议》(下称:《质保协议》)。 2012年1月6号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1月7号,飞逸交车间钥匙给汇达,2012年1月8号,发现200多处漏雨,要求宏大修理,宏大以飞逸合同委托代理人、竣工验收负责人马良有口头协议要求,为其建的是“一次性车间”,只能返建不能维修为由拒绝修理,要求汇达验收前必须返建并完成后,才能考虑维修。 2012年2月8号,汇达向质监站投诉,2012年4月15号,质监站组织宏大、飞逸等6方现场确认并签字。飞逸以已经签订《质保协议》为由,拒绝返建验收和拒绝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的一切义务。 为此汇达根据质监站要求,以据《资产转让协议》中条款:1、飞逸必须清理一切牵扯到汇达的债权债务;2、违约条款三“甲方必须保证资产及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如出现于上述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飞逸,要求终止其后的股权转让、股权合作、家纺项目合作和车间返租,并根据已经履行的《资产转让协议》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过户手续。2013年,溧阳市人民法院劝飞逸撤诉后,溧阳市人民法院又以“该法官脑子有问题”要求汇达换一个法官重起诉后。 飞逸、张优庆、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等多方恶意串通,制造一份连对等价也没有的一份虚假的债权转让合同,利用宏大委托代理人在常州中院的“侄女丫头家阿公”段若鹏的关系违规保全汇达550万元达3年之久,并进行了一场恶意诉讼。 (2014)常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是常州中院段若鹏为逃避恶意诉讼,违规保全及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号向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段若鹏和裴庭长申请复议时带去的一份要求冻错,必须赔50万一个月的警告信的相关责任及段若鹏经手汇达、飞逸、宏大的质量上诉,汇达向他说明质量作价远比余款多等情况下做出的搪塞裁决。 今天我查看了卷案,发现没有担保人,张优庆和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拿给常州中院段若鹏一份于2014年被判进去8年、资产全部被法院卖了的浙江加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资料。根本没有担保签字。该公司公章也有二种。
发布者:jiangle009 2017-11-25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