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于1963年,前妻生于1968年,儿子生于1993年。1992年12月4日与前妻登记结婚,因我的工作一开始是在船上,后又一直在国外工作,婚后一直是聚少离多,加上她的生活作风不检点,感情不合,于2006年1月19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1、儿子由女方抚养;
2、男方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
3、教育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4、医疗费男女双方各承担50%;
5、儿子保险一份,保险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6、房产:
(1)男方公司房改房(47M2)一套归男方所有 ;
(2)女方单位改制补偿,店面房一套1/15的产权,归女方所有;
(3)女方祖上遗留房,一套1/2产权,另一套全部产权,归女方所有;
7、债务:女方负责归还,与男方无关。(实际无债务,还应该有存款。离婚前几天我放在柜子里的4万元人民币和2千元美元被她拿走,后来把2千元美元还我。另外我在国外,每月3千多元的工资都是她在领。结婚后的工资奖金全都交给她,由她掌管,而我收入是普通员工的四五倍。)
离婚时,全部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贵重物品全部归女方所有,我除了2千美元和一套房改房外,已一无所有,耗费了我婚前婚后的全部精力和财产。
事实上,离婚后我一直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而且在儿子09年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我身边,他的所有费用都有我承担,未向女方要过一分钱,大学毕业两年了,直到现在我那套房改房的租金,还是儿子在领用。
我对儿子是掏心掏肺,关怀备至,倾注了我的全部经理和心血。而他除了要钱时,打个电话联系一下,平时几乎连问候都没有。越来越感觉不是我亲生的儿子,以前心里一直也有怀疑,只是不好确认,要是去做DNA鉴定,万一是亲生的,就会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或隔阂。现在根据的儿子表现,和其他一些迹象表明99%不是我亲生的。
为此,我打算诉诸法律一是赔偿抚养儿子的全部费用;二是赔偿让我白白耗费二十几年青春年华和巨大心血,让我错过生养儿女的最佳时间,造成至今无儿无女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我应该提出怎样的法律诉求,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问题补充:--------------------------------------------------
我知道要起诉的先决条件就是儿子为非亲生的,确定此结果我自己可以想办法。我想知道的是:1、在儿子非亲生的情况下,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否有一种比较明确的计算方法;2、具体怎样操作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请各位律师明示!
发布者:wuxinhua8 2018-04-11 状态:已关闭 回复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