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45917585 2018-06-2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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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3年4月,四川省甲市A区居民林光与弟弟林明因继承父母遗下的5万元存款发生纠纷,林光委托律师郑兴对林明提起诉讼。甲市A区法院受理后,决定由郑子龙(郑兴之父)独任审理经案。经审理,A区法院判决:由林光继承4万元,由林明继承1万元。林明不服判决,上诉于A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林光私下表示愿意与林明平分遗产。林明于1994年4月依法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由于林光事后食言,林明于同年6月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问:甲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林明的申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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