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源 总经理
住所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21号
劳动者姓名:*** 性别:女 年龄:35 职业:库管员
工作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 电话:139*********
用人单位(何源)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及如下目的:
1、 劳动法第9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收取服装和工具保证金1700元);
2、 劳动法第46、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像劳动者支付(有5年时间);
3、 劳动法第23、24条保密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 为了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 为了使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一年的费用要求补偿)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
用人单位(何源)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何源)严重失职【(劳动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于何源与其上级单位的考核违约金(罚款500元)全部由劳动者承担,由于自己管理有问题有失误。规章制度不全有缺陷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100%由劳动者承担】;
2、 用人单位(何源)营私舞弊,以欺诈,胁迫,以要告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举报或者检举(同事)别人(没有或不真实)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行为。
3、 用人单位(何源)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抓住劳动者工作中有轻微失职或失职事情,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强制或胁迫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法第31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何源经常安排晚上开会,一开就是1-2或3-4小时)从来不支付加班费。安排加班的,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足劳动者加班费和克扣绩效奖金;
5、 现在是以库房数量有误差为由,出现的无中生有的罚款 9000多元,全部100%由劳动者承担赔偿;(***承担80%赔偿,其他20%由***的同事承担赔偿)
6、 用以上等手段扣除1个月全部工资1500元左右,及全部服装和工具保证金1700元。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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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面 说 明
本人于2006年1月22日到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职位为长城汽车库房库管员。并于2007年7月1号和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1号续签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号到期。并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双方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工资中代扣、代缴。2009年7月6号和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合同,2014年7月5号到期。由于2008年8月份配件计划员(李顺清)辞职后,由本人接替李顺清库管计划员工作,但是公司未(没有)要辞职人交出库房清单跟本人,在我接收工作中,人员(库管员)不断变动,到09年3月份成立成本会计,配件部门经理从西讯系统导出库存跟财务,未(没有经过)仔细盘库,在每季度盘点时候又有差异,季度盘点有差异未(没有)调整过库存,导致年终盘点有很多配件串号,差异的局面。 2010年5月14日被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突然以盘点长城汽车库房有重大差异和严重失职为理由待岗,于2010年6月17日要求本人赔偿5900多元,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缴赔偿金5900多元就要告到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6月21日
发布者:zgzhgna 2010-06-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