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sk201908255oy 2019-08-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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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绍兴柯桥区委组织部根据法律法规离休政策解决,予盾问题是权力阻用,不能违反党的宪法和法津法规的政治底线
发布者:ask2016122763z 2016-12-2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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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sk20170612jd9 2017-06-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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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sk20170612jd9 2017-06-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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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绍兴市柯桥区组织部经办人,政策离休文件,有法可依,沈海琪是1949年6月入伍登记表7月绍兴第十专员行政公署公安处训练班第一期。律师问,经办人说,沈海琪是第二期,当事人核实认定是第一期,请问笫二期是篡改事实,有没有有相关辞职相关手续根据,请求答复相关法律签定书,如果没有根据,清问经办人,有造假篡改档案事实,律师清问经办人,依法行政公正办理,拿出事实法律根据,让事实说话,让法律法规司法保扬诚信惩戒失信,维护人民群众政策权利保证司法权律有机统一,
发布者:ask20170612jd9 2017-06-20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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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休政问题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组织部,原告沈海琪是共产党领导下浙江绍兴第十专员行政公暑1949年6月入伍并有责保单手续,7月公安处训练班学员工作身份,理由。符合中央组织部文件和浙江省委组织部绍兴市委组织部文件规定办结事项,由于二十多年前档案被篡改。要求纠正整,认定离休事实,纠正冤假错案。诉讼申诉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政策办
发布者:ask20170612jd9 2017-07-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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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合理合,绍兴市柯柯区委组织部告知04号认定我沈海琪是共产党领导下浙江省绍兴第十专区公安处,表一和表二确定为第壹期,篡改后第一期没有我的名字,原始壹期报到单入伍手续及军管门口布告司令员马青相关登记学习材料呢,所以组织部有组织法,早就认定事实不能剥夺,所以直接确定沈海琪是共产党组织开办军事公安训练班第壹期1949年7月为人民公安干警身份,尽快办理。政策符合根据
发布者:ask20170916kzs 2017-09-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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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绍兴市柯桥区委组织部审查,二十多年前档案被篡改,要求纠正,认定我沈海琪离休事实信告答复,全部档案可以司法鉴定,一查就
发布者:ask20170916kzs 2017-09-2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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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绍兴市柯桥区委组织部批准办理当事人沈海琪档案核心资料存根存档,要求1949年6∫月浙东人民解放军水上工作队,队员办事员1949年7月浙东绍兴地区第十专区人民警察训练班,属建国前是第一批,入伍入校之日算起,不存在第二期,属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组织部提供,所为设有入伍手续,是完全设有站不完全站脚,也没有:其他,不搞灯∏黑根据国办,
发布者:ask20190710iad 2019-08-0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