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言军 2013-03-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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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
饮酒人、劝酒者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劝告、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即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饮后还要驾车,仍劝其饮酒,任其醉倒,酒后仍放任其去驾车,即构成民法中的过错。如果,被劝饮酒者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劝酒者的过错与驾车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就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劝酒者对酒驾者所发生的交通处罚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劝人喝酒的相关证据,相关责任,可判劝酒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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