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bzj267 2020-01-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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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交管大队把未侦破的案件档案、物证丢失,作为家属该怎么办?
1999年3月1日在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致人死亡的案件。案件二十多年了,一直未侦破,也没有给家属任何学法。原因是现场当事人尚月所隐瞒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第一时间参与人张顺娃(张顺娃原丰镇市公安局干警)从中作硬,阻扰办案。当年出事的第二天采集的血迹斑痕,迟迟不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家属天天督促,直到当年的5月11日才送往乌盟公安局刑警队技术室做的检验。同年6月24日拿回的检验结果,当时家属要求保留物证,但遭到办案人员的拒绝,原因是家属无权保留,只有交警大队才能保存。今年在扫黑除恶的大气候下家属再次走进了丰镇市交警大队的门,才得知除了不破案,却把当年的案件卷宗、物证都销毁了。二十年来,家属一直生活在极度痛苦和煎熬中,死者在天之灵不得安息。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在这份“原始档案”中,包括了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血迹斑痕检验报告书在内的重要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证据材料作为“铺垫”,诉讼链条就会“断裂”,不仅公安部门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市检察院也无法进行审查起诉,法院的定罪量刑更是无从谈起。按说,丰镇市交警大队这份案卷并没有什么能丢失的“理由”。在公安部198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1年制定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中,都已明确了对相关证据材料的保管要求。更何况,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尤其需要小心翼翼地保存好证据,不容有任何闪失。然而,不能丢的案卷还是“丢了”。不过,责任却不能“一丢了之”。因为丢失证据材料,导致命案侦破严重受阻,正义无法实现,负责保管案卷的有关人员,就必须对此负责:如果存有过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如果存有故意,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但无论属于哪一种,都须依法追究。但时至今日,时间整整过去了二十多年,涉嫌犯罪嫌疑人还在公安岗位任要职,为什么?回到此案中,丰镇市交警大队并无“大水”、“火灾”、“搬迁”等免责因素,但令人遗憾的是,责任追究仍是“证据不足”?2019年家属由丰镇市纪委监委、到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由丰镇市公安局到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由乌兰察布市交管支队到内蒙古交管总队督察处,由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等部门控告材料,但至今无公开证据显示,有任何责任人受到处理。究竟是什么影响着责任查处,是谁为之提供"保护”。责任追究决非目的,却是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在扫黑除恶决战阶段,正义一定会到来。查处"保护伞"、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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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sk20190922bcr 2019-10-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丰镇市交警大队把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的档案、物证丢失以及张顺娃贪污、尚月所包庇问题的说明材料!
一、案件情况:
(一)、案件发生的时间:1999年3月1日
(二)、案件发生的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二道湾路原大全旅店旁
(三)、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参与人员:
尚月所:男,丰镇市巨宝庄镇巨宝庄村村民。事故当事人或证人。电话:13500643518
张顺娃,男,原丰镇市公安局民警、党员。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参与人。家属电话:13191581821。
(四)、当年的主要办案人员:
1:尚景光、现丰镇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员。
2:师忠、原丰镇市交警大队民警、党员。
3:王卓、原丰镇...
发布者:bzj267 2019-10-2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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