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属港资企业,销售行业,2012年4月在广州开设分店营业,通过外服制订相关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本人2012年3月26接通知到香港签了两年该公司在广州工作的“劳动合同”,在香港店铺间断实习工作两星期,要求签下一年服务协议,本人觉得这部分有触犯非法劳工范畴及该劳动合同签处过程是否合法。
2012年4月公司广州分店开业,营业时间每天10:00-22:00,工作时间9:00-22:00,上一休一,按"综合工时"季度结算,超时加班费比“标准工时”少0.5倍,而且没有公布相关地方审核文件及劳动者同意书,重要的是该公司根本不适合使用“综合工时”结算,故意削减员工加班费,严重违规。
工作到今天2013年3月29日该公司每季度结算只有超工时,因为经理经常无理加班,不安排补休补时,而且无理制定3个月只能调班一次,对于休息作息完全不合理,本人身体健康逐渐出现问题,有时更需要告病假修养,但每次都有相关证明文件。本人两次身体不适迟到30分钟,因安全问题9:30-10:00店铺闭门,不能进店打卡考勤,待可打卡考勤已迟到1小时,公司规章制度迟到1小时考勤认定旷工,视乎情况一次旷工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两次迟到认定旷工公司只开了警告信函。本人觉得公司这项制度上没有相关应变措施,有意令事件严重扭曲事实。
本人在该公司工作一年,除因身体健康情况发生的病假、迟到考勤问题,所有分内工作、额外工作全部不遗余力,认真、用心、仔细做到最好,利用自身相关经验大大提升店铺及同事,得到一定认同。但今天(2013年3月29日)22:00正准备下班,在没有任何通知情况下,经理及上海人事(电话连线)要求我签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大概为:本人有两次旷工,7次临时性病假,对公司没有工作责任心,多次严重影响公司运作,经管理层决定于2013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当时觉得这份通知书有违劳动合同法且完全不合理,尝试协商了解,但两人话语刻薄,有意为难,不查实,不协商,要求我马上签名并做最后交接才能离开,交接表只填最后工作日期,眼见这份通知书属通知形式而且不合法,先签通知书离开,但交接表有欺诈嫌疑,坚决不签。
对于该公司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未列出),本人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全力举证,合法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讨一切相关赔偿。
----------------------------------------问题补充:--------------------------------------------------
1)现在公司以我旷工2次7次临时性病假(都有市级医院开具假单及病历),违反公司制度为理由,没有任何通知即时终止劳动合同。需明确,2次旷工及6次病假是2012年9月~12月发生,直到2013年3月29日下班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通知及协商,甚至有威胁成份。
问:公司在这过程中是否违法?若违法,在哪方面?我现在需要怎样处理?有建议程序吗?
2)2013年3月29日要求我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存在严重问题,上面标注最后工作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制作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但本人28、29日还在正常考勤上班。
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重要标注时间出现严重问题,是否已属无效?可否补充重要意见及我需马上处理的程序?
各位专业、高尚的律师们:因事情已发生几天,本人怕会错过任何协商或追讨的机会,跪求各位青天大老爷可以给我最快的协商途径及方法,还有需要索赔的细节程序。
发布者:黃智勇 2013-04-0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