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1727408191@qq. 2013-07-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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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受害者,城镇户口,肇事者是无证,醉酒,逃逸致一死一伤。法院却以肇事者陪我14万为理由,判了肇事者缓刑,把人给放了,7年以上能判缓吗?跪求有能力的人为我伸冤。我是山东定陶县的。我的电话18300586318
事实理由:
一、山东定陶法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对被告人李彬不应使用缓刑。
1.被告人李彬犯罪后果严重
2012年一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彬醉酒、无证高速驾驶轿车从后面将骑三轮车的被害人闫秋兰、薛方山当场撞倒,致二人当场不省人事。被告人李彬撞人后不积极抢救伤者,不顾闫秋兰、薛方山的死活,驾车逃逸,耽误了伤者闫秋兰的救治时间,在寒冷的天气里、躺在冰冷的地上流血过多死亡。致使闫秋兰撇下一双年过七旬的父母和一个年仅十二岁的幼子悲惨死去。被害人薛方山住院治疗。被告人李彬的犯罪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不仅非法剥夺了受害人闫秋兰的生命权和薛方山的健康权,而且造成了被害人的丈夫、年迈的父母和幼子等家人的严重的心里创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彬应在七年以上量刑的的幅度内量刑。但一审法院对这件人命关天的案子,却判了被告人缓刑当庭释放了罪犯,让其逍遥法外;被害人则人去屋空,老母幼子悲天跄地,即使路人也不堪凄惨,掩面垂泪。这重量刑,于法于情,皆不公平。
2.被告人李彬犯罪情节恶劣,罪不可恕
被告人李彬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是很危险的,却偏偏借车驾驶。不仅如此,驾驶时还处于大醉状态。这不是明显的放任自己,致别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车为工具去上路杀人?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人李彬将被害人从后面撞倒后,看到被害人两人均昏倒在地,不是按交通法规的规定,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而是任由伤者在地上痛苦扭动,血流不止,而驾车逃逸。肇事当时是冬天,天已渐黑,路上无车可截,最终导致受害人闫秋兰耽误抢救时机而死亡。被告人就是这种心态,这种道德素质,犯罪情节如此恶劣。而一审法院无视法律的规定,却以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十四万赔偿金为由,认定被告人悔罪,而判其缓刑。这是量刑畸轻的严重违法判决。再者,法院的承办法官都知道,这个赔偿是怎么来的,是法院的法官们说被告人拒不赔偿,必须以我们同意法院判其缓刑为条件才赔偿;如果我们不同意判被告人缓刑,我们则一分钱也得不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别无选择,因为老的需钱赡养,小的需钱抚养,伤者需钱治疗,我们只好同意这笔法院主持的钱与法的交易。难道这就是被告人的悔罪?这就是法院的公平审理?
二、 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基本原则,刑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民事注重补偿,刑事重视惩罚。当一种行为触犯了两种法律,构成这两种不同领域的法律竟合时,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处分,各以其法处理,互不牵连,更不能相互折抵。不允许:民事赔偿了,刑事就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刑事追究了,民事就不再赔偿了。如果相互折抵,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一审刑事判决明显具有这种违法情形。以被告人赔偿为交换条件,逼迫被害人同意判被告人缓刑。然而,这是公诉,即使被害人同意,难道法院可以以被害人的意愿来进行刑事判决吗?所以,一审刑事判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没有宣判和同时送达,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上的违法现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处当庭宣判外,应当传唤当事人同时到庭,公开宣判和送达。但是,一审法院却只送达给被告人和检查院,对被害人根本不于宣判和送达。好像你已经领取了被告人支付的十四万元赔偿款,你家人的生命的价值已完全支付,本案已经对你无关。天哪!这还是法院吗?
撇开这点不谈,一审法院如此行为,还犯有明显的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将判决送达公
诉机关和被告人,同时没有送达被害人,而十多天后,经被害人索要,法院才临时制作一份判决,打发被害人。被害人拿到判决后,上诉和抗诉期十天已经过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而一审法院是先行将判决书送达了检察院,等被害人拿到判决书不服判决,行使请求权时,检察院已经失去了抗诉权,一审法院等于变相地剥夺了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四、法院似乎公平地审理了该案,但是却难平民怨。
交通肇事造成了被害人人去屋空,受害人家属痛不欲生。而法院的畸轻的量刑,使被告人致死人命后,付了几个钱之后就可以身出囹圄,悠闲逍遥。更令被害人怨气难平!难道法律是可以用金钱左右的吗?
案件虽然审理结束,被害人心中扔是满腹冤屈。
希望看到该文的热心法律工作者对该事件予以评论,帮受害者指点办法,希望每一个心中充满正义的网友积极予以评论!
法院未送达判决书等我们要回判决书以后抗诉期已过,申诉又不成功,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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