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小飞 2010-08-1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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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军红
(一)抢劫罪
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郭付才伙同安详珍、安军红、黄有亮、李淼、黄殿伟、李宾(以上六人均已判刑)、黄占兵、郜相辉(二人在逃),在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以暴力、胁迫手段持枪、入户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郭付才共参与抢劫17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4710元。
(二)盗窃罪
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郭付才伙同孙彦斌(另案处理)利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住在南阳市市政府家属院的马XX家门锁撬开,盗走现金5.8万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900)元、三部手机。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付才以暴力、胁迫手段持枪、入户多次抢劫他人财物,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郭付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付才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付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无异议,但辩称在抢劫犯罪中自己参与次数,没有公诉机关指控那么多,但由于时间太久,具体那几起抢劫没有参与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郭付才系抢劫罪的从犯,起诉书指控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构不成入户抢劫,两次抢劫未遂,抢劫没有造成被害人伤亡,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 、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付才伙同安详珍、安军红(两人均已判刑)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县榆林乡大岗李村南地李XX住处,安军红在门口望风,被告人郭付才将其家门跺开后,郭付才持枪、安详珍持匕首闯入屋内,安详珍持匕首控制被害人李XX及其妻白XX,二人在其屋内抢走现金200元,鸡子3只。后三人将赃款分肥。
认定依据:
(1)被告人郭付才供述:1998年秋后的一天晚上,其伙同安详珍、安军红三人窜至许昌县榆林乡大岗李村南地一果园内一住户,安军红在门口望风,其将该住户家门跺开,其持枪、安详珍持匕首闯入屋内,安详珍持匕首控制被害人李XX及其妻白XX,三人抢走现金200元,鸡子3只,后将赃款分肥。
(2)同案犯安详珍、安军红证言与被告人郭付才供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李XX、白XX陈述证实:1999年11月一天夜里,二人在榆林乡大岗李村南地自家果园屋里睡觉时,闯进屋里两名歹徒对其实施抢劫,其中一人持枪,一人持刀,被抢走现金200元钱及鸡子3只。二人还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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