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一、政策依据 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0]24号)、《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仑价[2010]8号)等文件执行。 二、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等合法凭证为依据。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以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三、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核定 1、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村民,根据立户条件,按户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核定安置面积:小户(1-3人)205平方米;中户(4-5人)241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250平方米;按户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相应标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 2、对不能享受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拆迁户,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 3、未经区级以上土地和规划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将住宅改作非住宅的房屋,拆迁时仍按住宅认定。 四、安置人口的确定 安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1、父母不能单独立户。 2、有独生子女证且未婚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已领取结婚证且常住户口在北仑区域内的妻子及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等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4、虽有常住户口但已婚的妇女和寄居、寄养、寄读的及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福利分房、享受过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这个是政策。,第三条的规定是男的妻子是可以算的,如果已经结婚的妇女就不算,那是不是严重的男女不平等,这个规定算不算合理的?
发布者:yxf1234_123 2010-10-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