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只做过一次伤势鉴定,在去做伤势鉴定前,只去过一次医院
现在,却找到2份伤势鉴定报告,发现有2次就医的记录,鉴定的结果一样,可是后遗症少了一个,偏偏这后遗症这么多年了,连病因也查不出。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如果去,法院起诉鉴定所造假,法院会受理吗?
通过信访现在知道这些伤检【2002】945号中的记录与我的记忆有区别,他们存档的材料也不在那对的上。而且我在这网站上也问了好多次了。
具体如下:
(1)在简要案情一项中写着:具浦沿派出所民警杨世东、夏伏辉介绍,2002年11月15日下午,浦沿中学学生金杭波等三人因与另一个班学生蒋**有过节,在厕所将蒋**打伤。后到杭州红十字会医院就诊(诊断鼻骨骨折),现;来作伤势鉴定。
可是实际上,是同班的来杭波与我发生矛盾,他叫了金杭波和张良将我打伤的,而且当时受伤后,我先去浦沿卫生院就诊,再去了杭州红十字会医院就诊。而且我在看了自己的笔录后,发现在上面并未看到民警杨世东、夏伏辉的名字。我在信访过,信访办都说当年做鉴定是不需要委托书的(实际上委托书是要的,是你们的信访办一直隐瞒了,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中应有相应的条款,而且最后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也说是要的,只是现在现在先在网上申请,以前由民警带去),这案情怎么来的就很蹊跷。
(2)在病例摘要这一项中写着: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蒋**门诊病例(200356)记载,02年11月15 日下午8时,诉鼻部被人击伤3小时,曾摄片示:鼻骨骨折。
PE:右鼻背略塌,中隔基本居中,鼻背肿。
处理:1、鼻骨复位;2.口服止血、消炎药;3建议住院治疗(拒绝);4.避免体育活动一周
2002年11月17日复诊,鼻背及鼻腔内肿胀较甚,鼻腔内浓涕较多。
可是实际上,鼻中隔基本居中,2007年2月12号,我碰巧做了一个鼻中隔偏曲的修正手术(病案00302207),而其也是在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做的。17日复诊,我根本没去过。因为有亲戚是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的护士长,而且15日我去红会就诊的时候,她也在,所以17号我根本没去医院,是在家里拆的线。而且非常的巧在信访中,我要求他们信访办提供当年做鉴定留下的病历复印件。结果滨江公安分局信访办,找不到11月17日的复诊病历。杭州市公安局信访办,虽然找到了,但发现药物不对。在验伤报告写的是先锋4号,可是病历复印件中是美满霉素等3样药。而且当时受伤后流了许多血,鼻腔内应该是个什么情况,你们找个医生问一下就清楚了。鼻腔内浓涕较多,对吗,可能吗?
(3)当年我是在受伤后第四天,去做的鉴定。可根据鉴定报告中写的我是在2002年12月5日上午做的鉴定,而且报告第一页写有“复检日期:2002年12月5日上午”一句。
结果,杭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回复:“查看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只有12月份做的一个鉴定,是我记错了。”至于“复检”两个子是打错了,因为有一份手写的伤检【2002】945报告,写的是“检验日期:2002年12月5日上午”。我问他们,做鉴定要有委托书、验伤通知书等手续的,可他们说以前不用的,是现在才有的,要我理解法律是在进步的。他们还给看过案卷,只看过有签字的那页,我要在看下去的时候,他就不肯了,说后面的是别人的,不能看。可后来,当我自己去滨江浦沿派出所看案卷时发现,其实是有验伤通知书的,就在他不给我看的地方,而且在上面就有一个鉴定,是一个初检,同样是由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的,有法医签字和盖章。我记得是在2002年11月18日去做鉴定,这是2002年11月19日出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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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回答吗,给个参考意见也行啊
4天了,谁给个建议
发布者:zxcvzxcvz01 2014-03-0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