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5557590 2014-03-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相关问题推荐: 请问该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
请问该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
请问该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交16800元入会拉人头入会办会员卡。下面是合同文本金种子财富俱乐部《VIP积分卡加盟使用协议》
尊敬的客户,首先感谢您加盟使用 “金种子财富俱乐部”VIP积分卡,开始您的精彩财富之旅。您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后,就会成为金种子财富俱乐部尊贵VIP积分卡使用客户,在您享受我们平台带给您的专业化服务以及财富知识的同时,也请您遵守我们平台的相关条款,为了更好的服务更多的VIP积分卡使用客户,特与您签署以下《VIP积分卡加盟使用协议》。
一、VIP积分卡
1、本平台是成都红西部经贸有限公司运营的便利电子商务平台,采用VIP积分卡服务模式。金种子财富俱乐部会员能够享受本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非会员亦能通过使用VIP积分卡享受到本平台联盟商家提供的消费最低优惠折扣服务。
2、拥有并使用本平台提供的VIP积分卡需签订金种子财富俱乐部《VIP积分卡加盟使用协议》,并已知晓本平台规则与警示,承诺遵守本平台的相关规定。
3、因经营管理需要,本平台可能会针对不同客户办理不同类别的VIP积分卡,但无论您持有何种VIP积分卡,都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受到本协议的约束。
4、本协议中所称“VIP积分卡客户”,能如实提供和陈述个人信息,有义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使用真实合法资料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二、VIP积分卡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在市场营销部或公司授权办理点填写真实、有效、全面的个人资料并签订本协议后予以发放;如未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且没有签订本协议而取得VIP积分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其个人负责,与本平台无关。
2、继受或转让取得: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殊事由出现时,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由第三方取得VIP积分卡使用资格。
三、VIP积分卡的管理
1、VIP积分卡仅供本人使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2、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使用VIP积分卡,经市场营销部同意可将资格转让,但每张卡只限转让一次,同时须交纳办理资料变更及换发新卡、会员资格转让等手续费用人民币100元/卡。
3、如VIP积分卡遗失或毁损,可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用50元/张。
4、严重违反本平台规章制度者,本平台有权取消其使用VIP积分卡资格并扣除相关费用。
5、VIP积分卡使用客户需保管好卡和密码等相关信息,否则造成损失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四、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权利
1、依照所持卡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本平台对该类持卡使用者作出的全部服务承诺;
2、针对本平台的服务,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有提出批评、投诉及改进建议的权利;
五、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义务
1、如实向市场营销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在资料发生变动后及时通知本平台进行修改。
2、进入本平台联盟商家消费时主动出示真实有效VIP积分卡,并且必须在POS机结账单上签字确认。
3、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不得扰乱本平台联盟商家经营秩序,否则本平台有权撤销其使用资格。
六、权利保留
1、因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平台有权合理修改本协议相关规定,恕不另行通知,该公示即视为通知。
3、因经营管理需要,本平台有权调整、增减部分项目,该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在本平台公示后即视为通知,无需另行报告给VIP积分卡使用客户。
5、其他出于VIP积分卡使用客户安全及集体利益的需要,本平台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进行管理。
七、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平台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VIP积分卡不能继续使用,致使VIP积分卡使用客户遭受损失的;
2、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所受损害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3、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所受损害是本平台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
4、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严重违反本平台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损害的;
5、因VIP积分卡使用客户资料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本平台,从而造成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损失或权利受限的;
9、因VIP积分卡使用客户自身行为不当或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之间的争议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十一、特别声明
红西部经贸有限公司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之需要,本平台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或在本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后,即对全体VIP积分卡使用客户产生约束力。
十二、VIP积分卡使用客户承诺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VIP积分卡加盟使用所需资料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保证该协议是由本人亲自签字并上交公司;
2、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文。(本表需附带VIP积分卡使用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会员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会员卡号(后6位数): 会员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问题
请问该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判几年?
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未收回。现在我朋友将房车卖了,所得用于偿还欠款。所集资的款项扣除已支付给各出借人的利息后,尚有人民币2500万元未归还。 请问各位大律师该案如何定性?
发布者:jstz7712 2010-09-1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请问该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判几年?
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未收回。现在我朋友将房车卖了,所得用于偿还欠款。所集资的款项尚有人民币2500万元未归还。 请问各位大律师该案如何定性
发布者:jstz7712 2010-09-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请问该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诈骗?判几年
我朋友以月利率4%—8%的高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支付利息等方式,先后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我朋友除了将集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利息、归还到期本金和购房买车外,还先后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将集得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至今有2800万未收回。现在我朋友将房车卖了,所得用于偿还欠款。所集资的款项扣除已支付给各出借人的利息后,尚有人民币2500万元未归还。 请问各位大律师该案如何定性? 请...
发布者:jstz7712 2010-09-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
我于今年3月份在一投资理财公司投资(经朋友介绍的),合同快到期时我去找经办人要钱,他说资金困难,给打了个借条,把合同要回了。结果4月份去找他,找不到人了,找了个律师咨询说属于借贷纠纷,要起诉他,可是他名下竟然没有财产,无法要回我的钱,去派出所报案,竟然不立案说不属于诈骗。我该怎么做呢(此事去法院一查,才得知有多个受害者,受骗金额达100万以上,我该怎么办呢 ?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
发布者:qXX1708 2011-01-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向人借钱百万和做会头被判8年为什么借钱会变成诈骗罪就算成立诈骗罪为什么又能和非法吸收工众存款罪并罪。不是算一个罪诈骗罪,不知道这样上诉有用吗?帮忙分析下减刑的突破口
发布者:a83446674 2012-09-2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B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A向多人借钱,几万到百万不等,给二分利,打了欠条,用于经营和周转。B将自己的钱20万借给了A,A给B二分利,打欠条,后来B的亲友通过B将钱借给了A,但是由B给亲友们打的欠条。涉及40多人,300多万元。B没有从中挣亲友的利息差,但A承诺给B好处,但B一直没有得到。请问如果A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话,那B的行为算吗?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帮忙解答,谢谢!
另外,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请帮忙解析。
B的这些亲友里边包括朋友的朋友,个...
发布者:adsl1238 2012-11-1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存款以入股形式给予利息,
发布者:贾志强 2013-01-14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存款以入股形式给予利息,属于合作社的正常经营范围吗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存款以入股形式给予利息,属于合作社的正常经营范围吗
发布者:LYYA123 2013-06-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
农合社吸收农民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吗。存款以入股形式给予利息
发布者:老男孩23 2013-08-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是否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有一远房亲戚在县支行担任分行长有6-7年了,一直在他银行贷款,非常相信他。前年他调离别的镇,我公司卖场地回收,资金在手上,他找到我求我帮忙,借100多万给他临时3三个月,说是做工程,我想平时他也照顾我贷款的事,去年2月份我就借给他,到现在本金利息都没还我,听说他在外面还借了不少,今年5月份婚也离了,行长也不当了,离婚协议把房子给女方,债务由行长承担。我想知道他是什么性质。
发布者:失落极点的人 2013-09-2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