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明利1110 2014-05-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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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民警致我重伤害16年!!!
我是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居民张明利,现年56岁。
事发98年5月11日中午,我因与饭店发生口角报警,当地派出所教导员,民警王和平来到饭店,不问青红皂白,手握手枪在我背后砸我头部一下,当时将我砸倒在地,造成我颅骨骨折,形成重伤害。
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当地派出所证明)说:“犯罪嫌疑人是孤儿,上网通缉也抓不到人。”致使案件一拖5年多。
后经证实,犯罪嫌疑人是有父母和妹妹的!
在我一直上访的情况下,在公安部督办下,于2003年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昌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诉了嫌疑人,昌法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5年。
在市检领导督办下,多次下裁定,中法于2005年4月1日,下判决(2005)吉中刑终字第47号,嫌疑人无罪释放并于2006年1月23日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嫌疑人47298.03元。而我被伤害一事由市政法委召开三大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市公安局昌邑分局100%的赔偿我,让我写的申请,递交上报省财政,以社会救助的方式批下35万元,省政法委也于06年8月8日,亲自到吉林市找我落实此事,可如今我没有得到一分钱,我不得不继续上访!
为此中央机关也通报过吉林市某领导,为此,某领导于08年故意制造一起冤假错案,让中院院长启动再审,昌法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于08年5 月15日又判了嫌疑人有期徒刑4年,市中法于08年11月7日下裁定,维持了违法的判决,在两次审理中,均未提及我的民事赔偿,就连判决和裁定书都是在我多年上访后,才于2013年5月7日给我,这种行为不是严重违法吗?我拿到裁定书已于6月中旬,向中法提出再审申请,但至今答复是不能立案,也不给书面答复,让我愿到哪告就告去……
这次中纪委的领导来到吉林省,让我再次看到了希望,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主持公道,依法督办,指令再审,撤消吉林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吧!!!
此致
谢谢领导关心
控告人:张明利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莲锦胡同铁5号楼2-27号
电话:1554320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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