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不才光棍 2014-07-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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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反诉状
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的报告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男,58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美村
厅西街10号,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12034636,系三级残疾人(残疾证33032419571203463643),特困(温州市残特困证号805851),低保户。联系电话0577-67151791手机15869488909。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女,1977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01184320,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塘头路20号。联系电话18085381666.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女,1996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4284640,汉族,经商,。联系电话13957720980.
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河三村。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成强女滕欢欢,女,约17岁,汉族.与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为邻居。
反诉请求
1.要求永嘉县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处理。依法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恳请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永嘉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的起诉,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反诉人是正当防卫,没有打人系无罪,解除反诉人(本诉被告)的监视。还反诉人公正、清白。
3、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捏造事实。是诬告的、是恶人先告状。
4.小屋问题;小屋由镇政府調解;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死后归滕成强所有,没有争议。(但建造款滕成强要给滕恩平付清。否则永远归滕恩平所有)。请求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5、反诉人(本诉被告)要求;被反诉人要承担反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所有损失费用
6、恳请法院对反诉人伤情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3日反诉人参加选举村长回来,反诉人在家中做午饭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彩莲,李培丽和女儿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理的寻衅滋事,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梦想强夺硬要小屋使用权、颠倒是非。诬告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强行占用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的小屋,梦想强拿硬要小屋锁匙(本小屋是反诉人在生归反诉人使用的)。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梦想打死反诉人可以得到小屋使用权,李倍丽砸掉饭碗,非法闯入反诉人住宅想抢反诉人家中桌上菜刀。那时,反诉人眼快手紧抢先把菜刀藏起来,李培丽随时翻桌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拿住李的手,滕彩莲随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推开李培丽和滕彩莲相碰撞,(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诬告滕恩平打得李培丽遍体鳞伤,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李培丽向滕恩平索要赔偿金额共4203.46元人民币)。李培丽去拿半铁桶水捽滕恩平头,滕彩莲拿长凳被反诉人夺来、同时被滕欢欢捏住。滕彩莲去拿铁铲。反诉人怕滕彩莲拿铁铲要伤反诉人,反诉人放弃长凳抱住滕彩莲,(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滕彩莲诬告滕恩平打得滕彩莲的左手腕骨折、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滕彩莲向滕恩平索要赔偿金额共133063.85元人民币)。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反诉人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如果打到反诉人的头必死无疑,可想李培丽手段如此恶劣狠毒。李女滕欢欢拿起滕彩莲拿的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请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李培丽、滕彩莲蛮不讲理如此如意寻衅滋事殴打反诉人(本诉被告)耍尽威风、手段恶劣、狠毒、残忍。故意引诱村镇干部派出所离开村长选举现场,来到殴打现场,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选举村长现场混乱,造成村长选举失败,这也是李培丽之目的,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李培丽是罪魁祸首。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想以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无事生非捏造事实。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私闯民宅、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人身自由。因此引起刑事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认为,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诬告反诉人强占被反诉人小屋。是恶人先告状。寻衅滋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人身自由。破坏选举村长秩序。是错误的,是触犯《刑法》的。《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也符合《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李培丽、滕彩莲无理的寻事,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如此欺负侮辱诽谤殴打反诉人、是伤害欺负反诉人单身残疾人的人格。是错误的。触犯《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三人寻衅滋事。触犯《刑法》第293条。打伤反诉人(本诉被告),触犯《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反诉人(本诉被告)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触犯《刑法》第256条。李培丽、滕彩莲想得到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诬告反诉人强占被反诉人小屋并打伤滕彩莲、李培丽。滕彩莲、李培丽索要赔偿金额13万多元。这是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想得到小屋使用权。是触犯《刑法》第274条。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所有经济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属于正当防卫、又没有打人系无罪。《刑法》第20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反诉人(本诉被告)不承担李培丽和滕彩莲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属于正当防卫系无罪。又没有打人,要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收回诉讼书中诉讼、解除反诉人的监视是正确的合法的。依法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应该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滕欢欢拿起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所有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据有镇政府調解书三份,滕恩平、滕成强各一份,镇調解一份。证明小屋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没有争议。
2、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吕美英各写证言书一份、这两位均是反诉人请求而写的、滕碎美只是说证言不写书、周朋花说证言而反诉人没有要求写书,等人的证言。以上滕恩平、滕成强,镇調解书三份。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滕碎美。吕美英、周朋花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反诉人(本诉被告)所叙案情属实。
3、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理由和法律根据请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并请求解除监视反诉人,还反诉人公正清白。反诉人对此胜感激之情。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
2014年6月27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 份
证言书2份
镇政府調解书三份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滕恩平男,58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美村
厅西街10号,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12034636,系三级残疾人(残疾证33032419571203463643),特困(温州市残特困证号805851),低保户。联系电话0577-67151791手机15869488909。
被答辩人;滕成强妻李培丽,女,1977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01184320,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塘头路20号。联系电话18085381666.
被答辩人;滕成强姐滕彩莲,女,1996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4284640,汉族,经商,。联系电话13957720980.
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河三村。
答辩人因李培丽、滕彩莲指控答辩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是2013年12月13日答辩人参加选举村长回来,答辩人在家中做午饭时,被答辩人滕彩莲,李培丽和女儿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理的寻衅滋事,捏造事实、梦想强夺硬要小屋使用权、颠倒是非的说;答辩人滕恩平强行占用被答辩人的小屋,梦想强拿硬要小屋锁匙(本小屋是答辩人在生归答辩人使用的)。大骂答辩人绝代儿,把答辩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梦想打死答辩人可以得到小屋使用权,李倍丽砸掉饭碗,非法闯入答辩人住宅想抢答辩人家中桌上菜刀。那时,答辩人眼快手紧抢先把菜刀藏起来,李培丽随时翻桌并向答辩人扑来,答辩人拿住李的手,滕彩莲随时向答辩人扑来。答辩人推开李培丽和滕彩莲相碰撞,(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去拿半铁桶水捽滕恩平头,滕彩莲拿长凳被答辩人夺来、同时被滕欢欢捏住。滕彩莲去拿铁铲。答辩人怕滕彩莲拿铁铲要伤答辩人,答辩人放弃长凳抱住滕彩莲,(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答辩人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如果打到答辩人的头必死无疑,可想李培丽手段如此恶劣狠毒。李女滕欢欢拿起滕彩莲拿的铁铲打破答辩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答辩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请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李培丽、滕彩莲蛮不讲理如此如意寻衅滋事殴打答辩人耍尽威风、手段恶劣、狠毒、残忍。故意引诱村镇干部派出所离开村长选举现场,来到殴打现场,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选举村长现场混乱,造成村长选举失败,这也是李培丽之目的,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李培丽是罪魁祸首。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事生非捏造事实。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私闯民宅、故意伤害答辩人是错误的。
2、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她们捏造事实想告到滕恩平有罪,滕恩平付不出高达13万多钱的赔偿金额,可把小屋使用权结价抵押、李培丽、滕彩莲就可以非法得到本小屋使用权、(这是想以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
3、李培丽、滕彩莲索要金额共137267.31元人民币。更是想滕恩平的所有家当做抵押。李培丽、滕彩莲扬言要把滕恩平在监狱打死(因为听说滕彩莲的儿子在监狱工作)滕恩平在监狱打死以后,滕恩平的所有家当更是她们的了。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由此可见李培丽、滕彩莲的恶劣手段多么残忍。因此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滕恩平的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如果打滕恩平的头上、滕恩平必死无疑,可想李培丽手段如此恶劣狠毒。
4、诉状中说;滕恩平理亏,她们三人寻衅滋事殴打滕恩平,滕恩平正当防卫,她们寻衅滋事的不理亏、滕恩平正当防卫的理亏吗?
5、她将铅桶砸向答辩人,反说答辩人将铅桶砸向她,她们三个打答辩人反说答辩人打她们,整个过程都是颠倒是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可想而知、答辩人是一个三级残疾人、双脚无力行走不便的人。怎么能如此强大。她们是能进能退,为什么要到答辩人身边来尽凭我打呢?分明是捏造事实诬告答辩人有罪,付不出赔偿的钱,使答辩人把小屋使用权结价抵押、李培丽、滕彩莲就可以得到本小屋使用权(这是想以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
6、诉状中说;滕恩平用手杈住李培丽殴打,打得李培丽遍体鳞伤同时还背起一米来长的木凳猛砸滕彩莲的左手腕骨折、趁机捺倒滕彩莲继续毒打二十几分钟,又拿砖头砸滕彩莲。她们说的有几个滕恩平吧。她们三个人被我打得如此严重。答辩人是一个三级残疾人、双脚无力行走不便的人、怎么能如此强大。她们是能进能退,为什么要到我身边来尽凭我打呢?给我残疾人殴打这么长时间有可能吗?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三个人是不是认为整个地球上只有她们三个人了、可以随便编造。实在是目中无人。可是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滕碎美。吕美英、周朋花等人。其实李培丽、滕彩莲走离殴打现场时、现场有几十个人,都没有看到李培丽、滕彩莲有受伤。答辩人也是第三天要求派出所经办人为答辩人鉴定受伤的时候,派出所经办人告诉答辩人的。请求法院查实。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据有镇政府調解书三份,滕恩平、滕成强各一份,镇調解一份。证明小屋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没有争议。
2、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滕荣平、吕美英各写证言书一份、这两位均是反诉人请求而写的、滕碎美只是说证言不写书、周朋花说证言而反诉人没有要求写书,等人的证言。以上滕恩平、滕成强,镇調解书三份。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滕碎美。吕美英、周朋花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答辩人所叙案情属实。
综上所述;由于答辩人是属于正当防卫,又没有打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李培丽、滕彩莲的诬告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并追究培李丽的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敲诈勒索罪。追究滕彩莲的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敲诈勒索罪。追究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此致永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滕恩平
2014年6月27日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证言书2份
镇政府調解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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