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多宁 2014-09-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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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案是否涉嫌犯罪?我该咋办?
一、控告事实
2014年4月17日我在甘肃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到,我在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6.1万元的股权发生了变更转移。我即刻前往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并查阅了纸质档案,发现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连军辉(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马小会(监事)、赵亚峰(副总经理)于2014年1月6日伪造签名、私刻的办法,伪造了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范多宁向连军辉转让股权的决议和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范多宁与连军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4年3月17日委托马小会在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了变更登记。致使我在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公司6.1万元的股权,价值百万余元的资产全部归入连军辉名下。
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赵亚峰,马小会、连军辉伪造签名、私刻印章,伪造股权转让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工商部门股权变更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21日向正宁县工商局、正宁县刑警大队递交了报案材料,请求依法查处。
正宁县刑警队接警后经初查认为:“范多宁以前为正宁县林福家具公司总经理,在林福公司占有6.1万元股权,2010年范多宁在没有给林福公司股东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林福家具公司给自己成立了正宁县恒美家具经销公司,并销售与林福家具公司类似的家具,其行为违反了林福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2011年6月15日,林福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以范多宁违反同业禁止为由决定解除其股东身份及总经理职务,范多宁表示不予认可,2012年林福公司以范多宁损害公司利益将范多宁起诉至正宁县人民法院,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范多宁在正宁县林福公司股东身份。后林福公司多次联系范多宁来公司办理手续,范多宁始终不肯来,2014年3月11日林福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变更股东手续,将范多宁在林福公司的6.1万元股权变更转移至林福公司经理连军辉名下,2014年3月17日在正宁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
基上事实,范多宁控告正宁县林福木业公司经理连军辉、会计马小会诈骗一案没有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
接到正宁县公安局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后2014年5月13日向正宁县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
二、控告理由:
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力,股东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非经其本人同意,他人无权处分其股权。任何人在未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其股权,甚至不惜伪造虚假文件,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股东的财产权。拥有股权的高管,企业不可以随意“开除”其股东身份。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是股份企业重要的组成之一,其以出资数额的比例享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大小决策,股东凭其拥有的股权领取企业红利,获得投资收益。因股东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不能作为企业剥夺高管股权的合法理由。简而言之,拥有企业股份的高管,作为劳动者身份企业可以予以辞退,但股东身份不能通过“辞退”或“开除”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投资人投资于公司的股份只能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和“公司收购”两种方式来灭失,在这两种方式之外公司无权“取消”股东的股份,显然人民法院无权解除投资认的股东身份,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赵亚峰、马小会、连军辉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赵亚峰、马小会、连军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窃取了我依法享有的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赵亚峰、马小会、连军辉主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 《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指出: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正宁县刑警大队歪曲事实,包屁纵容罪犯。
正宁县刑警对初查后认为:“2012年林福公司以范多宁损害公司利益将范多宁起诉至正宁县人民法院,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范多宁在正宁县林福公司股东身份。后林福公司多次联系范多宁来公司办理手续,范多宁始终不肯来。”完全是歪曲事实。
(1)2014年3月6日受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亚峰之约,控告人与股东连军辉、赵亚峰就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控告人工资、养老保险金、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控告人名下的贷款及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协商,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控告人一再表示前三个事项不办理控告人的股权不向任何人转让。
(2)正宁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445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范多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在正宁县恒美家具有限公司取得的15641.72元(工资收入2700×5个月+应分利润7343.03÷12个月×5个月×70%)收入偿付给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后即日起,中国移动13884193493手机号码归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三、驳回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范多宁承担1350元。
(3)正宁县刑警队“关于范多宁控告连军辉诈骗一案的调查报告”中对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赵亚峰,马小会、连军辉假造股权签名、私刻印章,伪造股权转让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通过虚假欺骗行为获得工商部门股权变更一字未提,显然是在包屁纵容罪犯。
综上所述: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连军辉、监事马小会、副总经理赵亚峰假造签名、私刻印章伪造股权转让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控告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正宁县刑警队歪曲事实,包屁纵容罪犯。已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请问该案是否涉嫌犯罪?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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