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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第55号令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在璧山县盐井河水库新建时,我家农房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当地政府视为危险区,而被强制拆除,仅每平米70元补偿,无任何过渡费、搬家费、建房补助等。我无力自建,至今佃房居住在本社社员家中。
在璧山盐井河水库扩建时,我原住房(至今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宅基地和部分土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按政策,我家四人全部转为农转非。经本人申请,村社证明,当地政府研究,报县拆迁办批准同意,当地政府与我签订了《住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只是我签了名,街道以需盖章为由,将协议书收走,至今未还我)。我认为我终于可以结束寄人篱下的生活了。然而,政府的失信让我又进入了寒冬,政府单方面终止该协议。未作书面答复,只口头答复:“限于本次拆除住房的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我先后找了土房局、拆迁办、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他们相互推诿,只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
重庆市政府第55号令中:“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村民,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同时我咨询璧山区政府”我家全部人员因征地已全部农转非,请问我家还可以在原社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吗?如若不能,请给出依据”。璧山区政府的回复:“来信人: 你好,来信获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土《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详见渝土房信箱(2014)3882)。
我家四人已全部农转非(在农村无房),我家四人现在的户口登记信息就是城镇居民,在农村已经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又不给我住房安置补偿。
----------------------------------------问题补充:--------------------------------------------------
如果未征地,随经济好转,还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次征地也让我丧失了拥有住房的权利
发布者:1259285616 2014-11-11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