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liliuyue315 2015-01-1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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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该不该买养老保险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四川省广元市电石化工厂的职工,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企业是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政府所办,如今厂房及设备已被区政府强拆了,企业不复存在;
我们的社保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利州区政府所述国家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这一说法合理吗?
1.企业的形成,四川省广元市电石化工厂的前身是广元市化工总厂,根据国科委(1994)75号文、市中区计委(1993)63号文、市中区人民政府(1994)10号文、41号文批准建立的,对外是以全民所有制形式招工,社会带资(每人5000元集资款)进厂的职工有30余人(该批工人是市中区项目办副主任付在太任厂长时所招,当时杨大锡还未进入该厂)。该厂是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项目办筹建,时任常务副区长夏洪友牵头,时任项目办副主任付在太任第一任厂长(现今利州区统战部任职),刘高炳(现任利州区纪委常委)任厂办主任,现任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仲永良曾任董事及筹建组成员。后来由于资金不足走投无路、骑虎难下之时甩担子,便想方设法找了替罪羔羊宝轮镇老林村七组杨大锡与之合办,于是病急乱投医将根本不懂企业管理不具备胜任法人代表能力的杨大锡任命为厂长,付在太金蝉脱壳全身而退任副厂长,企业就这样被区政府扔掉包袱。该企业是利州区(原市中区)政府所办,有相关文件资料佐证(建厂批文、招工简章、土地租用合同、项目技术合同、银行担保文件),企业倒闭后利州区政府应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社保及福利。利州区政府不负责任的态度酿成今日之恶果,致使我们的青春年华都荒废在企业里,如今已年欲半百,可区政府的行为与国家政策法规背道而驰,让我们苦不堪言。
2.企业的性质,利州区政府(原市中区政府)为卸包袱可以左右企业的性质,将广元市电石化工厂改为乡镇企业,但是左右不了事实。据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同是在利州区管辖范围内,有两家乡镇企业(广元市铸钢厂2008年9月办理社保,广元市无机化工厂2012年4月办理社保)倒闭后政府就其办理了社保,有相关资料佐证。不知我们这个所谓区政府亲自建立的“乡镇企业”为什么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3.就算按区政府所述:企业是市中区项目办与宝轮镇老林七组合办,可如今杨大锡(原广元市电石化工厂法人代表)已经无力负责职工的五险一金,利州区政府也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这个责任。
4.职工曾在厂上班期间每月被扣了社保个人所交部分资金,可如今区社保局领导却说企业没有给我们建立社保档案及缴费,我们也曾多次向利州区政府及区社保局反映该情况却杳无音讯、石沉大海。作为我们普通职工是社会弱势群体,出现这种情况利州区政府与区社保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如何在监督管理的。国家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九章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一章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5.利州区政府对于我们维权要求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龄补偿、最低生活保障金、集资款价值补偿等问题回复应向广元市电石化工厂提出,企业还存在,与他们无关。可是区政府未与职工进行沟通、妥善安置,便于2014年4月一意孤行地将我们厂房及设备强行拆除(见拍卖公告),如今夷为平地,我们曾多次强烈要求区政府待问题解决后再拆除,区政府答复我们不影响维权,可如今找区政府却置之不理,搪塞我们企业还存在,如此荒唐的回复,让我们哭笑不得。这样的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吗?我们强烈要求利州区政府还我们厂房与设备。
6.利州区政府凭什么强拆我们厂,未与我们职工进行商议,可如今是法治社会,造成这种违背民意的局面,利州区政府应该负全部责任。
7.就算利州区为了发展工业区拆除我们厂,不管企业是破产还是倒闭,卖厂房及设备所得资金首先必须解决职工的拖欠工资及社保,余额部分作它用。而利州区政府将资金用于银行还贷,这严重不符合现今政策法规。
8.据了解在补欠工资方面厂里有五人(原厂领导及管理人员)工资支付到2004年的,而企业1999年11月就停产了,他们每人工资一两万元,而普通工人才几百元,该情况已多次反映给区政府,可区政府领导根本不予理会,难道这里面没有问题吗?区政府有收买人心之嫌。
真诚期待您为我们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出谋划策,以解燃眉之急,表示诚挚的谢意!据悉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通过司法局给广元地区的律师打招呼不允许接我们的诉讼,这真是让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呀,社会还有何公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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