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1986年进入解放军69322部队干临时工,也就是部队所说的非现役工勤人员,这一干就是25年,自从父亲在部队干临时工的那天起就和部队签过一次劳动合同,后来在没签过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已成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当初父亲在部队干临时工的工资还能维持一家的生活,在2008之前,单位从来没给我父亲交过三险一金,在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之后,单位给父亲交了三险,但是每月的工资从2008年之前的800元降到目前了500元,一直到目前。按照当前的消费水平和新疆喀什地区的人均最低工资标准,我父亲的工资已经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上长期劳累身体患有疾病,目前500元的工资已经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了。
2010年初,我父亲几次到部队相关部门反映此事,并且要求涨工资,但是部队的负责人都拒绝了,而且在2010年初,我父亲患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的4个月期间,部队停发了我父亲4个月的工资,目前,我父亲为此事准备上诉法院,请求赔偿相关的劳动损失。
我也帮父亲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就是想咨询一下各位专业律师,目前我父亲的这种情况要是上诉法院,要求劳动赔偿,能有什么具体的赔偿诉求吗?其二,要是向法院提出诉求,我父亲要准备哪些证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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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之前已经在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但结果是地方的劳动仲裁部门说这是部队的事情,我们地方管不了,所以只有上诉法院这条路了。
发布者:shamoyoulin 2011-02-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