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辩护词 起诉书中对案件性质认定,对案件现场地点、案件发生过程情节的认定及所用证人证言均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个案件假到连案件来源都是假的,抓捕经过是提前10天就写好的。 1、 案件来源是假的,案件来源表上既没有报警电话也没有报警人姓名。真实情况有报警登记表为证,表中警情处理一栏说明是编的,接警后当时他们没出警,派出所距现场仅千米左右,我开车从苏家屯都到了苏沟现场之后,警察才到场,当时强拆人员早已撤离。警情处理情况一栏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 、关于案件现场:起诉书认定的现场与事实不符。起诉书认定是李春阳家路南地段,实际上那是李春阳沈淑君家南院,派出所的现场照片已明确注明是李春阳家南院。起诉书说是路南地段没有依据。 3、认定的案件过程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行政执法人员史超等人(他们自己说的)是按领导指示去所谓的“依法清理”, 行政执法所谓的依法清理无任何执法手续。史超并说什么( 违建 、要高价、 ),实质上他们是对没有签订动迁协议的合法房产去有组织地强拆,他们不顾中央三令五申禁止违法强拆的规定,面对主人的阻止,行政执法八、九个人对沈淑君夫妇连推带搡又是锁喉(有照片为证),还把沈淑君夫妇拽到北院不让出来(这是非法拘禁),另外几个人又把沈淑君外甥李平按倒在地,抢摄像机。起诉书中提到的路桥公司人员是假的,施工是假的,案卷中的施工合同更是拼凑伪造的,在强拆现场除行政执法人员(其中含他们雇来的穿黑衣服人员),还有领来抓购机的周凯,周凯先说自己是路桥公司的,然后又说自己无业,在那没有路桥公司的人。而起诉书把史超、赵英武等多人的假证被作为认定的依据。把有组织违法暴力强拆说成是去“协调”,史超 、赵英武等人证言内容,就说明了他们是有组织的强拆并非协调。谁见过这边用抓钩机强扒,那边强拽着人的“协调”。这是什么逻辑。所谓协调是假,强拆、逼拆是真的,且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如果摘去带框的镜子案情一清二楚。 4、对所用证据有异议:(1)有多份证言高度相似、办案人签字疑是多件一人所签、(2)引用证据无视或是有意回避真实情节 :地点(派出所的照片都说明了是李春阳家南院)、张永清证言已说明是两处房产),(3)对原始宅基地批件(重要书证)只字不提,置之不理、不用又不否(因为客观存在否不了)、且无视它在卷中的客观真实存在;(4)证据之间,前后之间互相矛盾的明显假证(如赵忠利、赵英武的假证言)却作为认定依据。25年前李春阳沈淑君宅基地批件手续就是赵忠利(当时土地所所长)、赵英武(当时村委会主任)经手办的,而2012.8.25后为造假案掩盖真相、找强拆理由时又说李春阳沈淑君宅基地没有任何手续。当沈淑君夫妇拿出当年的手续时,却被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的办案者有意回避、无视、有意不予理睬。 5、沈淑君李春阳家南院无起诉书中所说的权属争议,经审批已使用25年,是客观事实。 6、为制止暴力强拆,汽油瓶子摔在了行政执法车侧后边地上,瓶子破碎,汽油散落在地上燃烧,起诉书中所说“……造成局部起火”与事实不符,车根本没有起火,行政执法人员向前推了几米,他们上车后,将车开走。 7、请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假证言,假材料和按有罪推定制作的证言、对于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予以排除。 除了对起诉书的异议外,还有三点向法庭上提出请予考虑。一是:关于原始现场全程录像,行政执法人员在证言中都说明了有全程录像,我们提供的现场照片中看出是一女同志扛摄像机录的,前三次开庭我们都要求出示录像还现场原貌,均没有出示为什么不拿出? 二是关于证人到庭问题,前三次开庭前我们都书面请求法庭要求证人出庭,却不知为什么均不到庭。对有假证言我们要求当面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三是办案单位提前做出抓人决定,提前10天写好抓捕经过,是设圈套造罪抓人?是造假、渎职、侵权……这样的事如何解释。 四是此案在沈淑君儿子实名逐级举报到中纪委、公安部后,违法强拆的组织者、实施者、假案的制造者、做假证的人,多人多次,或托人或直接登门向被害人沈淑君夫妇及亲属赔礼道歉,其中有街道办事处主任赵忠利、土地办高峰、村书记赵英武、村主任高飞、派出所所长姚元民、民警胥浩迪、聂永喜、行政执法史超、姚广平等等,有的以要送钱或要送物以封被害人的口,均被拒绝。他们怕被追究制造假案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诉,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与所谓案件事实根本不符。认定事实和引用证据是按有罪推定取所需,不顾客观事实,无视原始证据和客观情况真实存在。(如原始批件、张永清已经说明李春阳两处房产等)。严格说这个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在继续掩盖或者说继续掩盖了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给受害人、维权者加以罪名。 这个所谓放火案的真实情况李铭在辩护中已说明,不再重复。沈淑君夫妇面对合法宅院院墙被推倒,700多稞果树苗被毁,房子眼看就要被推倒,现场紧急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时,被迫依法进行自卫,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家园,保护合法物权、居住权、生存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沈淑君夫妇面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时,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为制止不法侵害者正在进行的违法暴力强拆而摔汽油瓶子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放火。况且所谓案件的发生过程根本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认定故意放火罪的主观、客观要件,现场是李春阳家门前道旁,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场所、场面,也没有砸向车辆,更没有投向人群,更没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汽油瓶子摔碎后汽油在地上燃烧,强拆停止,行政执法人员将车向前推出几米乘车撤离,房子保住了,且防卫没有过当。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沈淑君夫妇犯故意放火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沈淑君夫妇依法正当防卫是无罪的。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作为辩护人在此要向法官、检察官说几句我的心里话:8.25强拆案发生后,我们咨询了司法人士、资深律师,很感激他们给了帮助,也查阅网上强拆案件网页,查阅了有关律师解答。沈淑君夫妇所谓放火案的发生,是他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把地卖给开发商盖别墅(现在早已全部停工),从违法征地,不按标准补偿开始,到协议没签就暴力强拆(对宅基地低价买,不卖就抢),不让拆就强拆、逼拆,就抓人、抄家、打人,从刑拘、报捕(没有批准)、起诉、一审判放火罪免罚到二审撤销原判 到 重审。一资深律师告诉我们:我查阅过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大量资料没有发现对犯放火罪免罚先例),这个案子是违宪、违法、滥用职权的可谓够典型的了。为了强拆,公职公权人员动用了公、检、法….,对受害人、维权者用司法手段施加压力…..。违法者现在受不到追责,受害人、依法维权者却在受审,受审,受审,经历了一审、判放火罪免罚、上诉后,中院二审撤销原判、重审,历时两年九个月,案件又回到了原点。维权者现在生活得很艰难,至今监视居住没有解除。当然我也了解到,有的办案者以前有无法言表的…..为难、难为….之处。 两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和政策、规定、措施陆续出台,在坚持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相信法庭、相信法官,并期盼、请求法庭依法判处沈淑君夫妇无罪。让近三年来已经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严重痛苦、生存上受到严重威胁的普通农民能够享受到依法治国大形势下的最起码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向检察机关呼吁,请检察机关对那些暴力强拆的组织者、制造假案的公职人员和那些出假证的人追责,追究他们违宪、违法、渎职、侵权的责任。谢谢!
发布者:lminsy 2015-05-0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