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农民与田 2015-05-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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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延包经过
1994年8月,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湘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照宁远县委、县政府宁发(1994)1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召开村民大会,逐户落实承包人口、出榜公布、三榜定案,并在县委工作组、镇委、村委的亲自主持下,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承包责任田的面积和位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镇人民政府盖章),由村组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统一填发了受法律保护30年不变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结果:全组25户96人(承包人口)其中欧阳姓14户58人;黄姓7户28人;文姓3户9人;李姓1人。详见县档案局老龙岗第八组合同复印件,25-25-(100-102页)和八组组长欧阳培青、黄启顺等人签发的承包土地经营证书。(黄启顺11人承包土地10人,长子黄小明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属抢生人口,根据文件精神,抢生人口也可承包责任田)
1994年9月1日,为了更好的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禾亭镇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育一孩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400元;第一胎是男孩,超生二胎的征收超生子女费800元;第一胎是女孩,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600元,方可延包责任田。(黄小明于1995年4月11日接受计生处罚,罚款800元)
1994年8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填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后,针对我组出现假报双胞胎、长期下落不明的精神病人、抢生人口等问题,于1995年3月17日,镇党委副书朱志顺与村干部专题在学校召开八组村民大会,根据“中共宁远县委文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作出如下决定在会上宣布:
1、已承包的责任田不准动。
2、对三种人作出妥善处理决定。即:“一种是双胞胎,二种是长期下落不明的精神病人,三种在外地出生的合法人口,在1995年3月17日至3月27日内回家落实,否则拿出已分的一份中等责任田作组内机动田,如果假报双胞胎,按禾亭镇1994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超生二胎,第一胎是男孩征收超生费800元,可承包一份责任田”处理。
欧阳国瑞(原村会计)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模范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和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群众工作,但其相反,阳奉阴违、抱着“神仙下来问土地,我不执行能咋的!”态度、不顾县委、镇委两级领导干部的批示和决定,拒不执行。只因姓黄是小户,承包田分得较好,因而不服,封建思想严重、拉宗族派别,纠集串联一些对自己所分承包责任田不满意的村民,于1995年5月(正值春耕大忙季节)无组织、无纪律、无政府、无法无天、用自己的权势、淫威将我组25户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国家颁发受法律保护30年不变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当作废纸!随意调整农田!把面积大、易耕种、位置好农田指定给与他关系好、势力强的人来耕种,把面积小、难耕种、偏远的农田留给胆小、怕事、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来耕种。在原村会计欧阳国瑞这种我行我素、政府和法律都不放在眼里的野蛮行为下,造成本来农田资源就很紧张的小山村,大量农田抛荒!
本村8组部分的承包户都是在他的强权下,做着违法、毫无法律依据及保障的事,黄启顺和黄启雨两个承包户,相信党和政府会为他们主持公道、相信国家颁发的受法律保护30年不变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这个证书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是给农民吃下一个实实在在的“长效定心丸”;同时也是土地承包实行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依据。一直在法律和信访的道路上奔波着。
欧阳国瑞太任性,既不执行1995年3月24日原镇长唐和明同志与村委干部在我组代表会上宣布此田不准乱动等指示又不执行1995年3月29日唐镇长亲笔批示给村会计的声明:此田不准乱动,请按朱书记在你村召开会议讲的几点意见办理又不执行1996年6月21日原县委副书记陈开学同志书面指示。证实1994年实施的集体土地承包30年不变发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合法有效应当维护。
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这个证书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是给农民吃下一个实实在在的“长效定心丸”;同时也是土地承包实行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依据。因此,中央领导强调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在工作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把“证书是否发放到户”作为检查和衡量承包工作的重要内容 ,如果只是简单宣布一下承包期30年不变,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证书,就不能说是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证书要规范,要能准确地体现党的承包政策和具体的承包关系。
中共湖南省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通知中明文规定:土地延包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全面各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对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第六条: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因作风不实、违反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非议的铁证。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27、28、80条之规定,欧阳国瑞(原村会计)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超越职权、鼓动村民强行霸占、擅自变更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维护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以权代法、官官相护”的恶劣影响,21年来不断请求禾亭镇政府领导依法查处欧阳国瑞(原村会计)的违法行为,还我清白,返还我合法承包的责任田、按证经营,并追究其超越职权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赔偿责任。
1999年8月10日,宁远县农委、宁远县禾亭镇人民政府、宁远县经管站三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出处理意见:从维护政策的严肃(深化农村改革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方针)和法规尊严(94年延包合同上级统一布署,延包合同的签订按程序、有组织进行的,就受法律保护)双方未达成协议或合同仲裁单位未裁决前承包合同有效。
既然“承包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村会计可以胡作非为,政府听之任之呢?这件侵权案件一拖就是21年,时至今日,当地政府也没给我一个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国家法律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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