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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9-07 当事人:马正义、严佳磊 法官:王建文 文号(2004)昌中民三初字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昌中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 马正义,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0号,系乌鲁木齐泛亚信息广告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 严佳磊,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丰酒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鹏,系该公司懂事长。
地址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镇乌伊路。
委托代理人 侯建伟,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马正义诉称,今春以来发现被告销售的“草原亚克西”酒的包装、外盒包装和箱包装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5万元。
经查,2003年底被告大丰酒业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草原亚克西”白酒瓶包装、盒包装等装璜上,擅自使用原告马正义的摄影作品《新疆姑娘》头像,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争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大丰酒业公司给付马正义著作权使用费22900元(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付清)。
二、 被告大丰酒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马正义摄影作品的产品。
三、 对被告大丰酒业公司以前已经生产、销售的具有该摄影作品的产品,原告马正义不再追究。
四、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大丰酒业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立
审 判 员 岳清文
代理审判员 徐鸣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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