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9年4月28日经协商一致合作经营北京久兴健强门诊部,并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门诊部所有投资均由被反诉人投资,由被反诉人聘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被反诉人按每一年为周期按时付给反诉人门诊补偿金,具体数额为:第一年,第二年为7 万元,第三年1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12万元。起效日期为门诊医疗执业证办理完开始算起,所有医疗证件,公章由法人(反诉人)负责管理,如有一方违反约定,按门诊补偿金10倍金额赔付给守约方;合作期限为五年。具体协议规定了具体违约条款与其它证据一起举证。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地址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农贸市场经营门诊部,由反诉人于2010年2月9日顺利取得门诊医疗执业证,反诉人为法人。合作其间(第一年)顺利。至2011年2月9日一年周期期满。一年周期期满前后,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及时缴纳第二年门诊补偿款,但被反诉人仍不以正面回答与付款,反诉人仍继续等待后经查看店面已人去房空,当时反诉人已不能见到被反诉人,事实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已又属违约,反诉人通过北七家派出所找到被反诉人协商相关事宜,被反诉人仍不与理睬。反诉人经催促无效决定依据双方《合作协议》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反诉人可以提供与被反诉人合作期间(2010.02.09-2011.02.09)证件的复印件及日期证据。直到2011.04.28日反诉人接到传票前充分说明反诉人没有违约情况,被反诉人在第一年合作期满后直到起诉日仍没有交付第二年(2011.02.09-2012.02.09)门诊补偿款,正说明被反诉人违约在先。以上证据会一并举证。由于事发多日,在反诉人确定合作协议不具法律意义的情况下所做决定与被反诉人无关。由于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追缴违约金,但被反诉人却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径先起诉。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合同法》《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补充说明:
《合作协议》说明有一方违约,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在就证据而言反诉人可以提供合作期间的证据,但在被反诉人第二年应该给钱而没给钱后,反诉人两个月后自行开店,事实就是这么一个事,请老师们给解答一下。
----------------------------------------问题补充:--------------------------------------------------
如果合同无效,合作一年,反诉人已经收过一年钱,现在被反诉人本诉中要求赔偿违约金70万,没有要求赔偿本金。反诉人用赔偿70万或负其它法律责任吗?现场会讨论合同有效问题吗?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合同无效会牵扯合同诈骗罪吗?
发布者:xzm1985 2011-04-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