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个案例。
张某是某资产管理公司人员,找到某银行陈某请其走银行内正当程序销售某款产品,并暗示有贿赂。陈某找到其朋友李某,由李某出面开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以此新成立的公司与张某的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合同承诺为张某的公司寻找银行销售其产品,并收取手续费。
后陈某在银行内完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通过上级部门一系列审批等正当程序销售了该理财产品。
张某将原本想贿赂陈某的好处费根据两家投资公司的签订合同打入了以李某名义成立的公司。
后该笔款项一直存放在李某的公司账户上。陈某也从未支取,是李某在使用。
简言之,就是
1、通过正当程序为他人销售产品。
2、由收受好处的人请朋友开立公司,通过合同将好处费收入朋友公司。
3、陈某始终未实际收改好处费。
请问,陈某是否触犯受贿罪等其他任何罪行?张某是否触犯行贿罪等其他任何罪行?李某是否触犯任何罪行?谢谢!
----------------------------------------问题补充:--------------------------------------------------
陈某在此案中认为,既然资产管理公司给予销售方好处费是一种市场普遍存在的赚钱机会,于是建议李某成立相关公司进入该理财产品市场,并介绍张某等市场人脉给其认识,只是本意想自己不想受贿。把此次赚钱的机会留给社会上的朋友李某,且陈某从未向李某提及分钱的事,李某在此案中是收取正当业务收入,陈某在此案中只是帮朋友(李某)忙,销售该产品而已。为什么被认定为受贿?
发布者:leslie513 2011-08-1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