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公司员工,公司老板和乡里的信用社主任关系很好,所以在2010年以前没有经过个人同意就拿公司部分员工的身份证印件在信用社贷款几十万,后来公司有员工贷款时被告知名下已有贷款,才得知这件事,在11年左右,老板让我们五个人替他担保,说是有笔贷款到期了,让我们签个字,只是做个手续,就这样连着做了好几年的手续,到2014年8月,又让我们去签字,当时公司已经有8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我们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签字的时候5个人一起去的,也一起保存了影像资料,后来,因为其中一个人没带齐手续,没有签担保合同,还有两个人的爱人没有来签字,就没办完手续,我们全部的人都以为那个的手续就没有这样不了了之了,后来公司倒闭,法人也逃债了。直到今年三月接到法院的通知说是我们被起诉了,但只有四个人和法人被起诉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担保前已经离异,有一套唯一的住房51平米,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法院会执行这个房子吗?信用社的贷款手续是不是违规了?我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因为给法人在朋友跟前还借的款,还欠的一堆的债,法人和他妻子离婚了,两个人也消失不见了,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贷款398000,连利息不到50万,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决?是我们几个平分?还是一个个执行?没有钱的话,会不会坐牢?贷款人是公司法人,我们都是公司的员工,2016担保法第18条里不是规定公司职能部门但保是无效的,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吗?可以这样认为吗?
发布者:可儿lyh 2016-04-21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