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只有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给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是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企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已发生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交清了房款,被告未按约定交房给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甲方的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我购买人的义务,开发企业只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这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被告逾期交房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不是解除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解除合同,该合同双方自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今仍在继续履行中;其次,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几十条条款,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单单被告享有的权益,就有被告必须按时交房、质量合格、手续齐全、通路、通水、通电、通邮等等,合同履行中有不符合约定的,均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要具体明确,药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对此请求被予支持。其实,诉讼请求出现欠缺,可通过变更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本案中,原告可通过变更第一项请求,达到维权目的,但原告在举证期限满前没有提出变更,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90,原告负担4145,被告负担145元。 上诉判决第一项债务,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继续提交上诉,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 ,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上诉,本当事人有两个问题:一、我们的目的是要房(已经证明合同是有法律保护了--毕竟现在也没达到交房条件) 二、如果不继续上述是否对以后办理房产证权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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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问题:问了律师说法不一,所以才发布到网上,希望得到专业的律师良心回复!!
发布者:czb781015 2016-06-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