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主持公道、全额赔偿损失,将不作为人员绳之于所谓现货交易,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上海引领者商贸公司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仓储及物流场地。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可以判定,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割为基础的现货交易行为,与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根据证监会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规定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有如下两点重点: (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经向证监会、金融办等部门电话咨询,以及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文件,国务院(2011)38号文明确提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实际上它是做市商。该公司没有自己的价格,对外声称自己参考境外石油白银大盘数据,在自己委托软件公司设计的交易软件里,把所有客户的资金纳入对赌盘,而且随意更改后台数据,造成客户莫名其妙的亏损,实际上受害者被骗去的资金全部进入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只有电子撮合、连续竞价、匿名交易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这是实实在在的期货交易特征,但是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的资质,其所进行的是非法期货,其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根本无权开设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在平台上的交易没有产生实际的现货交割,属于变相的期货交易。因此,我们可以认定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非法期货经营活动。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不经国家监管的交易软件,其交易软件预留后门,代客理财过程中,随意操控客户的交易,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应该把他们绳之以法。
发布者:ask20160826rnp 2016-08-2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