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1995年中买一套住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我和开发商协商退房,退房后开发商无钱退还给我,我在1999年1月27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1999年1月28日法院就查封了开发商两套住房。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上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在1999年2月28日以前将钱退还于我,可开发商依然无钱给我。我于1999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可办案的法官在1999年3月9日就将我的执行案执行完毕。有结案笔录。[ 执行笔录:关于购房执行一案,因本案被申请人除被法院扣押的两套住房外,别无其他有价值财产,且该两套住房在1999年6月才能够完工,故用扣押的两套住房抵押欠款。本案执行完毕。] (而上面的执行笔录是我在后来很长的时间后才看见。)在此前我一直不知道有这笔录,期间我一直去找办案的法官,可法官一直骗我说案子还在执行中。这时候开发商就已经跑路了,一直找不到开发商。(由于抵押给我的两套住房还是未建筑好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手续) 到了2002年2月15日,抵押给我的两套住房才又开始修建,我在2002年1月21日到法院去要求法院给我办理抵押给我的两套住房的手续,法院在经过研究后确叫我再一次写一份申请强制书,还说如果不写的话,后果自负。当时我们对法律不熟悉,所以就按照法院的要求再写了一份强制执行书。后来才知道同一家法院将早以抵押给我的两套住房又一次抵押给了别的人,我查封的时间是1999年1月28日,别的人的查封时间是在2000年3月16日。我也提出了异议,可法院给我的解释是:你的查封是办案的法官没给你发公告,所以你的查封是无效的。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我的查封在前,我反而得不到我应该得到?到了2009年我又到给我办案的法院找法院,法院才又查到了开发商的一部分财产,在2009年11月16日将查到的财产付给我,可远远不够我应该得到的财产,我应得到35万,只给我付了20万不到,法院给我说,开发商没别的财产,所以没办法。现在我的案子已经结案,给我造成了直接损失15万,间接损失25万,两项合计40万。我想在我们本地找律师,可没律师敢接我的案子,我要怎么做才能够挽回我的损失?要找那些部门和起述谁?求求您们帮助我,希望能够得到帮助。万分感谢!
发布者:schyh 2010-02-2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