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sk20161109ei2 2016-11-0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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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 某男甲于2001年1月到广西旅游,在桂林与18周岁的某女乙相识,二人于5月开始一起共同居住生活。6月1日甲送给乙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甲乙二人于2003年6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当天,甲给乙2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住房。乙于6月10日购得“罗马假日”家园楼宇一套。10月5日,因交通事故,甲被汽车撞伤,头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植物人,无行为能力),获得残疾生活补助4万元。2004年1月5日,甲之母丙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以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乙答辩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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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雨点430 2011-11-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