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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

江苏-南京 12-17 13:20  悬赏 0  发布者:呜呜呜啊啊啊…… 给我留言  回答:(0)
某劳务派遣单位将周某派遣至某服装厂,工作地点为某商场柜台,双方订立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为某服装厂设于某商场内的柜台;劳动报酬为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在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2014年6月起用工单位某服装厂人去楼空失去联系,周某继续正常提供劳动至2014年8月,但服装厂与劳务派遣公司均未支付周某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2014年8月16日周某以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在接到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于2014年8月31日为周某办理了退工单,退工原因记载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10月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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