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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请求帮助。民事诉状。原告,杨文芳,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

河南-新乡 12-17 22:2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杨律师你好。请求帮助。民事诉状。原告,杨文芳,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农民,住卫辉市后河镇史庄村电话15517333910。被告,任好学,男汉族,50岁,农民,住卫辉市后河镇李劳庄村,电话,13779028760。被告,杨有军,男汉族,51岁,农民,住卫辉市后河镇杨庄村,电话13462298609。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摘棉花工钱3441`.4元,交通费456元,共计,3897.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任好学在新疆博乐市精河县承包土地种植棉花,2014年9月18日被告杨有军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民工40余人去新疆为第一被告任好学摘棉花,说好一公斤棉花,工钱1.9元,管来回路费和生活费,原告在新疆60余天,摘棉花2751公斤。因突发急病在当地医治无果,被迫返回,回来交通费456元。原生在新疆看病及返回时向第一被告共预支1815.5元。尚有3441.4元工钱未结算。2014年12月13日与原告同去的民工全部回来了并结算了工钱,原告向二被告主张结算尚欠的3441、4元及返程路费456元,两被告相互推诿,不予支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受原告杨文芳诉被告任好学,杨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任好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一直在新疆住,本案应有新疆审理。2014年被告任好学委托被告杨有军在卫辉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40余人,在采棉花过程中,杨有军系带班人,故原告要求杨有军支付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任好学系原告雇主,但其一直在新疆精河县居住,因此,原告应去新疆起诉,上诉新乡中院,啥也不说`维持原裁定。案卷与15年6日3日转新疆了。新疆,卫辉法院直今都无下文。我该咋办对?拜托杨律师指条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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