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金融证券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李波  朱建宇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股权投资纠纷

上海-嘉定区 12-20 13:21  悬赏 0  发布者:lujian…… 给我留言  回答:(8)
情况简介

我于2015年5月14日与“南京聚隆共赢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合伙份额认购协议》,出资30万元人民币认购拟上市企业——“上海牧粮实业有限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主体公司Mullan Agritech.Inc(牧粮农业科技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权,每股5元,共6000股。该《协议》注明有三个附件:附件一《优先股投资协议》(编号:N0:JL2959),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聚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投资方”上海牧粮实业有限公司、Mullan Agritech.Inc(牧粮农业科技股份公司)及担保方“吉林吉粮综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附件二《南京聚隆共赢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附件三《吉林吉粮综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函》。《协议》约定24个月内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实现股权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可交易。如违约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后六个月内,如果股价连续40个工作日低于3.0美元,保证在30个工作日内按3.0美元回购。
2015年12月4日,牧粮公司在美国OTCQB上市,股票代码MHDG。2016年3月31日,优先股转为所谓的普通股,换了新的股权证,我原来的6000股优先股加上红利3825元转的共计60765股。但该股权证背面印有不可交易转让。
2016年9月23日,牧粮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普通股开户交易公告”,要求投资人准备好开户资料,但至今仍未完成开户手续,所有投资人(有的已经投资3年以上)不能交易。2016年12月3日,牧粮公司管理层召开与投资者见面会,并于12月13日在其网站上发布《投资者问答一》,认为公司已完成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且在转普通股后六个月内并未出现连续4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3.0美元的情况。故不存在违约,也不能回购股票。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一、 能否认定“上海牧粮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主体公司Mullan Agritech.Inc(牧粮农业科技股份公司) 合同违约? 能否要求该公司按每股3美”元进行回购?
二、 能否认定我与“南京聚隆共赢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入伙协议》无效?退回60765股的本金共303825元和相应的银行利息?
理由:1、南京聚隆共赢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聚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利用推介会等形式向我推销股权基金。2、我不是一名“合格投资者”,我的金融资产远不足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平均收入也远不足50万元,我的出资额也仅为30万元,未达到最低100万元的要求。3、夸大宣传,承诺保底收益。基金推销人说是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董事长即将去华尔街敲钟(OTCQB是不敲钟的)。在推销宣传单《聚隆股权基金(牧粮农业)项目》上写有“24个月保底收益72%,基金项目成本及收益安全可控,基金退出方式锁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 我要起诉的被告主体是谁?是“南京聚隆共赢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聚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是“上海牧粮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主体公司Mullan Agritech.Inc(牧粮农业科技股份公司)?或者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四、 我可以到哪家法院起诉?
在《合伙认购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我是在上海嘉定签的协议文本,当时文本上没有写签署地,然后快递给南京聚隆总部盖章后再快递给我,在文本首页增加了于“2015年5月14日在江苏南京达成如下协议”。《投资须知》上明确写有签订协议的流程。他们这样做可能就是想剥夺我在上海法院起诉的权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23 19:30
该一系列协议内容,我认为名为金融投资,实为非法集资,
回复时间: 2016-12-20 14:12
尽快联系律师
回复时间: 2016-12-20 14:25
可以面谈商议
回复时间: 2016-12-20 14:29
涉及大量的文件审查,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6-12-20 14:50
因网上无法详细回答和审阅文本,建议带上书面材料到律所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6-12-20 15:49
可以拿回投资,并主张到权益收益。一般由南京法院管辖,也可以考虑在上海管辖。
回复时间: 2016-12-20 18:56
如需帮助,建议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等。
回复时间: 2016-12-21 11:27
预约律师面谈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北京西城区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上海黄浦区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58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4496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75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3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